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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财产赠与?
 发表时间:2023-03-28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一旦夫妻间通过书面形式对夫妻间婚前和婚内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后,就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该约定不可撤销。举个例子就是如果在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了某处房产归属于妻子,则不管该房产有无作出变更登记,该房产的归属就已经是妻子的了,丈夫不能主张撤销,离婚时妻子可以按约拿到该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这是关于夫妻财产赠与的规定。赋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举个例子就是如果丈夫承诺将某处房产(赠与)给妻子,则离婚的时候,如果该房产或者房产份额没有做过变更登记、相应的赠与合同也没有经过公证,则丈夫是有权依法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的,也就是离婚的时候,如果丈夫主张撤销赠与,则妻子往往无法最终拿到房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同样是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财产赠与?认定不同,两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甚至相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约定的认定也是模糊不清,各有各的论述。

       下面我们来看看以下案例和法官观点:

       案例一、摘自于中国家事审判改革与探索公众号于2022年7月15日转载自网络的文章,文章作者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徐庆兵

       张某与王某2006年10月登记结婚,后夫妻关系不睦,王某在2019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2019年4月20日,张某向王某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王某,房产我和王某平分共有”但此后夫妻感情没有改善,王某于2020年8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分张某婚前所有的房产。

       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张某主张房产是个人婚前财产,不同意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该文作者认为保证书的内容应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并对本案处理发表意见如下:“张某所写的保证书就是对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即约定将房产共同所有,既然双方约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自然有权要求分割”

       案例二、摘自《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p130-133,主编:安凤德,法律出版社

       惠某婚前由其父母出资全款为其购买房屋一套。惠某与侯某于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14日惠某也侯某达成协议,约定将该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随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3年7月4日,双方再次协议,约定将房产登记到侯某一人名下,随后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2013年10月惠某起诉要求撤销两次赠与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两次协议变更房屋权属行为从法律属性看应有所区别。第一次变更至夫妻共同名下并没有排除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故该行为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第二次变更登记排除了惠某对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夫妻财产赠与。二审法院认为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属于赠与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同样是夫妻对某处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但法官们在对约定的性质认定上都存在分歧。现就前述案例笔者谈谈自身的看法。

       如何区分笔者认为区分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赠与,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约定所涵盖的财产种类是否完全。民法典第1065条旨在排除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分割时的适用,故夫妻财产约定应当是对夫妻各方或双方名下所有财产作一个总括性的安排,约定的财产种类的涵盖面大于夫妻财产赠与,因为夫妻财产赠与往往是就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由其中一方赠与给另一方,或者是将自己在某处财产中的份额赠与给另一方所有。所以夫妻财产约定往往包揽了多种财产,比如房产、汽车、存款、股票、证券等等从种类上说可以与离婚协议相较,大体种类应当同离婚协议;

      第二,约定的条款和体例上是否全面。夫妻财产约定从条款和体例上说往往除了现有婚前婚内财产归属以外、还会涉及到约定日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以及前述财产的在使用中的收益的归属、对外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等等,而夫妻财产赠与往往只涉及到所有权归属方面的约定

       第三,约定能否否定夫妻财产法定共有制的推定。如前所述夫妻财产约定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夫妻共有制在夫妻财产分割时的适用。所以如果当一份协议或约定足以让我们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时不能推定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时,说明这是一份夫妻财产约定。而夫妻财产赠与,往往无法直接排除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适用。

       综上,笔者认为,前述两个案件中关于房产的归属约定均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房产尚未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有权主张撤销赠与。但房产一旦经过变更登记后则无法主张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如果还是想要撤销赠与的,则需要看有无赠与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出现。另外,笔者还是温馨提醒大家,在拟写夫妻财产约定时尽量找专业律师把关,在订立完成夫妻财产约定的同时最好将协议或约定进行公证,涉及不动产的尽量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免得法院认定约定属于夫妻财产赠与而不能按照原有的约定来判决确定财产的归属。

骆帅 法律硕士
人物简介:
大公法律研究院婚姻家事研究中心主任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民商法律部副主任
绍兴市律协民商事专委会委员
绍兴市律协基层社会治理专委会委员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特邀家事调解员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
绍兴市第一届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
绍兴市第二届控辩大赛优秀辩手
2021年度绍兴市律师行业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执业十余年获得当事人诸多赞誉,收获“敬业正直 优质服务”“法理精深 勤勉负责”“优质服务 为民解忧”等十余枚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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