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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共80条)
 发表时间:2020-04-2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来。目前,绍兴市的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原因,如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也有内部原因,如民营企业对法律风险认识不够,等等。法律风险是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面对和防范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次指出,律师要以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为平台,做好民营企业法治体检,防范法律风险。对此,本所结合司法实践,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遇到的常见法律风险做了梳理,希望能帮助民营企业切实防控法律风险,保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共渡难关。

       一、民营企业设立、治理及解散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在出资成立企业之前,要充分认识不同企业形式中出资人的不同责任,并综合考量其出资目的、经营预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落实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或者设置期限超长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可能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建议严格遵守验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账户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并且严格监督资金的流向,防止股东抽逃资金;通过审计确定是否抽逃出资。审计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并由其签名和盖章;建立严格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完善设立公司相关程序文件。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繁杂,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由各股东共同制定、亲自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认定股东资格的相关文件必须完善保存。特别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很多投资者认为企业章程就是工商局注册公司要求提供的文件,很多企业章程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或者照搬其他企业的章程,导致章程可操作性弱,发生相关内部纠纷时,章程不能发挥作用。建议严格按照企业的需要设置企业章程,尽量做到:①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②企业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的规范;③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④对企业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⑤具有符合企业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另外,小股东应该利用企业章程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4.预判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风险。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尚未届至,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行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对对方公司股东分期认缴出资情况应当了解,准确预判风险,谨慎选择交易对象。股东逾期未能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给股东及公司经营和发展都带来风险。
       5.隐名投资下的权利风险。一段时期内,受当时法律、政策的局限,或者出于自身经营策略等需要,股东资格名实不符的情况较多,应当及时通过变更登记或订立合同来厘清双方权利义务。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企业和企业家尽量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6.避免轻易挂名法定代表人。实践中,民营企业出于种种原因,有的股东或投资人并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是以他人的名义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一旦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股东或投资人发生矛盾或争议,整个企业将处于难以控制的风险之中。由于只需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挂名法定代表人直接以企业名义对外举债或进行担保的后果,将全部由企业承担。对于挂名者,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企业时存在虚假或抽逃出资等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或投资人借助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慎重,个人也不要轻易担任他人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比照股东出资未到位或抽逃出资时的责任来确定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即由其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未减资的股东而言,如其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形下仍同意减资股东的减资请求,导致公司无法以自身财产清偿所欠债务的,亦存在就不当减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8.完善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的意见,以免因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要注意查看目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是否作出了特别约定。若转让方是名义股东的,应事先向实际出资人进行确认,避免事后转让方以隐名股东的名义妨碍股权流转。若转让方是实际出资人的,亦应事先向名义股东进行确认,避免名义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9.提前预防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科学设计股权架构,最好不要设置50%对50%的股权结构或者各三分之一的股权结构,突出一方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或者相对控制权,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公司章程尽量不要设置过多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议决的事项,对于部分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给出具体的限制,并且对于行使一票否决权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约定解决办法。同时,对公司僵局情况下股权回购以及公司解散等进行详细的约定。
       10.履行公司解散后股东清算义务。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规定的报纸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益。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控股股东应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利,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12.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治理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应确保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发挥好股东会决议的作用。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召开股东会讨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关权利人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13.强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15.订立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安全。合同中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要一式多份,合同各方均妥善保存。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洽谈的电子邮件、微信截图等。
       16.合同主体应当明确。实践中,有部分公司、企业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没有要求对方公司、企业加盖公章,或者对于公司与股东个人不做严格的区分,导致双方因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还是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
       17.核实签约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重点核实签约单位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法律规定一些商业活动如建筑、医药、教育等技术要求较高的行业,以及某些特殊商品的流通如金银、外币、文物、烟草、食盐等,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民事主体进行,而普通民事主体从事这些商业活动将导致主体不适格。如广告企业必须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必须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医药企业必须要有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机械制造业生产压力容器要有生产许可证,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另外,应审查合同主体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担保法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18.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核实签约主体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注册资本比合同标的额低且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调查了解,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核对签约主体的信用、税收情况,最大限度地防范对方违约的风险。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要审查对方对标的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处分作出保证。另外,要核实签约主体与履约主体是否一致,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对合同双方都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19.核对签约对方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授权代理手续进行严格审查,要求签约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如果代理人身份存在问题,加盖的公章也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20.避免业务人员滥用签约权利。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21.明确履约定金及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认定。
       22.注意保证合同细节。如果企业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企业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企业作为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担保责任。
       23.完善抵押手续。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在签署抵押合同后应及时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己方丧失实现抵押权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将可能使己方权利后于其他在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请在对方办理抵押手续后再履行主合同义务。
       24.要确保对质押物的占有。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在签署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或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将无法保护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在占有质押物之前验明质押物的种类、型号、品质,避免实际质押物价值低于约定质押物价值,影响担保的效果。
       25.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可能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带来了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或事后达成的有关债权、债务结算清理条款中以及诉前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中,约定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后,可以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6.确保多份合同一致性。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双方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因此,民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且多份合同内容、签名主体、盖章主体以及签订时间完全一致,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文本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对方采取换页、添加文字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多份不一致的合同,造成认定合同真实内容的举证困难。
       27.合同变更、终止、解除以书面方式进行。合同出现变更、终止、解除情形的,要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协议、变更协议等,对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予以固定,避免各方对合同的状态说法不一,引发纠纷。
       28.避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9.避免证据缺失。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妥善保管对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例如,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记录,要证明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票据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30.妥善选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而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企业利益。
       31.合同履行要选择可靠的付款方式。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或其他可以保留凭证的支付方式,使用现金支付可能对支付情况产生举证不能。
       32.及时提出验收异议。在买卖合同或其他有验收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方要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组织验收或拖延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将可能视为验收合格,丧失索赔权。
       33.注意做好商业秘密保密工作。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4.及时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己方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5.避免超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一旦客户通知企业解除合同,而企业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则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36.守约方应履行法定止损义务。对方当事人违约,守约方也有义务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虽然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也无权要求对方承担。
       37.合理运用代位权、撤销权保障债权实现。作为债权人,如果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债权范围内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在其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8.避免因超时效而丧失撤销权。如果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39.避免权利超诉讼时效。合同相对方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为了保护己方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三、民营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
       40.规章制度要讨论公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书面证据,证明企业规章制度均系经公示产生,程序上无瑕疵。
       41.按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不喜欢或不愿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量大幅度增加。如果民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民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民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工可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务必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42.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企业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违约金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企业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43.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管理部门有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即使与劳动者签订免缴社保的协议,仍不能当然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以避免更高的成本。为避免劳动者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遭受工伤给企业带来工伤赔付,应在劳动者入职后及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发现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对其进行积极救治,并在职工工伤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申报工伤。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4.服务期协议要留费用凭证。部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因未签订专门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导致人才流失后无法获得补偿。此外,用人单位因未能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建议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培训成本高、提升力度大的培训,应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留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45.放弃年休留凭证。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部分企业因职工年休假的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建议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
       46.合理使用竞业限制保护。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当今经济形势下,企业之间特别是同行企业之间人员跳槽时有发生。对于原企业来说,不仅是人才的流失,更可能是企业客户的流失,知识产权的被侵害,生产经营局面受损等诸多不利后果。建议与离职人员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应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47.单方调整须慎重。企业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待遇调整系正常现象,但因部分企业对此事不重视,缺乏书面记载的变更记录,导致劳动者与之发生争议。建议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48.规章设定调岗调薪条件。部分企业对职工待遇提升、岗位晋升等事项约定不明,导致劳动者对工作岗位的调整及工资报酬的合法合理性产生异议,双方发生纠纷。建议企业可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与劳动者作出规定或约定。
       49.明确界定录用条件。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就试用期的期限作出明确约定,试用期间亦未对劳动者的能力予以综合考评,待试用期满,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公司所需人才类型,欲单方面解约,然此时需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双方诉至法院。建议企业在招聘时,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因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建议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试用期间,并在试用期内严格把关,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
       50.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定程序。在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法履行相关的程序,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没有履行,至迟应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未经过该程序,劳动者可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51.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企业正确行使权利,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应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52.做好劳动者离职后的后续工作。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办理,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双倍经济补偿金惩罚的风险。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
       53.完整保存企业用工资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书、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资料应当由企业保管。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对其工资、加班工资等情形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于已离职的员工,至少保存上述材料至员工离职后两年。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所涉款项一般金额较大,且承包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实践中不规范的合同行为极易造成诉讼纠纷。
       54.违法发包承包的风险。在建筑领域,部分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在中标前就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标前合同,致中标合同和标前合同均因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而无效。有的发包方不注重审核承包方资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或无资质的承包方,有的承包方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单位,将承接的工程违法转包、分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而这些均会导致合同无效。此外,部分合同缔约主体对合同条款确定的不够审慎,存在约定不明或约定前后矛盾导致争议发生。
       55.证据意识欠缺带来的风险。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以外的施工人员、普通员工对工程量、工程款、施工材料、签证单等随意签字,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不注重保存证据,如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未经发包人签字;施工方对资料保管不善,导致遗失、遗漏等。还有的企业对于逾期竣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不够重视,导致拖延工期、拖延付款、工程质量低劣,引发违约风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的施工企业行使该项权利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56.签订合同和结算价款应规范。部分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合同文本不规范,对主要条款如人工、材料、结算程序、结算人员等约定不明引发纠纷。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公司印章造假情况突出,部分有资质的公司默许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违法私刻其印章并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印章载明的公司往往以印章并非其公司印章予以否认。部分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和结算时,不注意审查对方的身份和权限,导致签订的合同和结算文件对发包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建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施工的主要事项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约定;严格印章保管制度,杜绝造假;审查对方的身份和权限,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谨慎、细微。


       五、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57.关于借条的注意事项。借款人应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确保借贷用途的合法性,建议在借条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确写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债务承担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责任推脱。
       58.关于借款利息。在借条中未作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过高,事后主张相关的利息不被支持。实践中,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无权要求返还,未支付的利息法院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
       59.避免汇票因记载事项瑕疵而无效。汇票欠缺记载事项或记载事项不符合规定时,可能导致汇票无效,影响企业正常融资。建议企业全面了解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标明“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事项。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60.避免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背书不连续或连续性无法辨认,严重的导致无法贴现与解付,对企业融资及资金的流通效率乃至商誉都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建议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应要求操作人员熟悉票据操作业务,避免因背书过程中的种种错误而出现背书瑕疵票据,直接影响票据人的票据权利。
       61.避免借新还旧中的风险。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作为互保、联保的保证人出具同意意见书或接收借新还旧贷款通知书,可能导致保证人对新贷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建议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在借新还旧的贷款中,是否还愿意为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62.避免为有违法违规嫌疑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现实中,经常有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而构成犯罪,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仍存在需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建议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互保、联保中的企业,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商谈贷款时,尽量按照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进行,避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在互保联保中,当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企业要求或暗示制假造假才能发放贷款而又不愿承担风险的,则明确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
       63.避免高管以企业名义贷款而由企业承担责任。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而企业避免不了承担还款责任。对企业来说,最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其有效运行。保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许可证、财产登记表、开户许可证、生产相关资质、主体的经营状态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出借必须注明其用途,需加盖公章的,公章管理人员进行核实。
       64.适当运用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谨慎的企业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在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而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物等具体指向的。所以,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65.避免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得不到司法确认。实践中,一些企业因经营往来频繁但怠于结算或因债务减免,将合同债务简单地以出具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此种情况下,可能因无实际的借贷存在导致无法追索。建议企业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的,应保留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项及函件的记录。
       66.避免将融资来的资金用来放贷。民营企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时,企业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企业间的借贷应以本企业闲置资金为限。
       67.避免企业向股东借款后因怠于诉讼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予准许。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提起书面请求的小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利益。
       68.避免股东向企业出借的款项变注册资本。如企业与股东融资协议约定,企业到期不归还的,借款转变为股东对企业的投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可能因此导致低价格增资,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建议企业在向股东融资时签署正规的借款协议,避免加入逾期归还借款转变为增资的条款,股东在借款融资的股东会议中应对增资的条款持反对意见。确因融资需要妥协的,亦应约定按市场价或经对公司估值后折兑股权。
       69.避免非法集资。企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债券、投资收益或原始股的方式向员工筹集资金。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企业因未符合手续等原因而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甚至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过程时,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借款对象必须严格控制在本企业内部职工范围内,不要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借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借款利息最好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好经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70.做好产品研发前的风险评估。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先应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产品实用性不强等问题,防范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71.研发过程注意保护。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此时若保密措施不足,很容易导致他人利用公司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建议要特别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避免他人利用。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应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72.生产过程注意保护。部分企业过分相信“保密协议”的约束力,对涉密资料及生产现场保密措施不够,导致公司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在生产过程中,请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保护,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必然会让对方知晓,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
       73.合作过程注意保护。部分企业可能与他人合作共同进行技术研发,但因双方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未作出明确约定,导致产品研发出来后就权属发生争议,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独占许可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建议在与他人合作进行技术研发时,请务必注意签订书面的合作合同,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通过转让、许可等取得知识产权时,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使用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74.加强自有商标的保护。企业培育商业标识,要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重点关注其他企业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避免该商标使用后挤占市场。对自有商标经销商加强识别正品的培训和指导,积极向消费者宣传商品真伪,增强消费者识别商标的能力和习惯。加强防伪技术在注册商标上的应用,使商标不易被复制、仿冒。
       75.合理注册商标。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因事先准备不足,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利,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臆造性文字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权利冲突,切忌“傍名牌”。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
       76.贴牌加工注意知识产权。贴牌加工行业因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法性了解不够,导致企业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加工、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建议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请务必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
       77.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保护。版权登记不是作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条件,但在版权诉讼中,版权登记将成为证明企业享有版权的有力证据。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创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78.避免侵犯著作权。部分企业在企业网站或产品宣传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由此产生纠纷。建议企业应当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避免在产品上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同时,在印制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企业宣传资料时,应注明印刷发行日期、印刷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既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著作权维权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不侵权抗辩的证据。文化创意企业还应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网络服务企业还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不要擅自提供在线影视、音乐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等。同时,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企业宣传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以便于向广告公司追偿。
       79.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建议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80.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也需符合诚信原则。恶意注册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来获取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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