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并不阻碍您走诉讼程序
——以民商法案件第一审程序为视角
前几日,网友戏称:这个年我不过了,请退我一岁!可时间不复返,一去不等人啊!有人问:
“我手上的借条快过期了,怎么办?现在可以上法院吗?”
“我的案子法院已经受理,眼下的形势,要过多久才有结果?”
“我的案子法院已经判决了,我还想着上诉,到底过没过上诉期?”
在此,向大家说说我的想法。
1第一个问题:我手上的借条快过期了,怎么办?现在可以上法院吗?
解答: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案件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了不可抗力等障碍,诉讼时效可以中止。自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你仍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即:诉讼时效还剩六个月且存在障碍事实,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譬如取得了宽限期,在中止事由消除后的六个月内起诉即可)
本次疫情,理论界形成基本共识认为应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详见法条),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满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当事人确因疫情防控不能起诉的,诉讼时效中止,比如当事人被确诊收治的、作为疑似被隔离的(不包括异地返回后的居家隔离)、执行军令的、(一线科研医务人员等)治病救人的、调配运送紧急救援物资的、一定范围内保障供水供电供气的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对造成时效中止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其他无特别情况的当事人仍应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按时起诉。
提醒:针对本次疫情,恪守“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的原则,我市各级法院陆续出台了多项诉讼提示,有需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笔者首推)、浙江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 (http://www.zjsfgkw.cn/)及各地区法院24小时自助法院等网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
2第二个问题:我的案子法院已经受理,眼下的形势,要过多久才有结果?
解答:案件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简易案件(常态)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特别情况下可以发生诉讼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恢复诉讼,继续计算剩余的审理期限。(即:诉讼中止即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审理期限接着算)
诉讼中止,是出现了当事人想参加而不能参加的情况:比如当事人(也包括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被确诊尚在昏迷的、医治无效死亡的、当事人死亡后参加案件后续事宜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尚不明确的、上述第一点中遇到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等等。
若出现当事人想参加而不便参加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被确诊正在接受治疗的、疑似病例尚处隔离期的、新的证人身处疫区的,新的证据需要前往疫区调取的等等,根据目前形势,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期限不变,只是延期开庭)。
提醒:鉴于“中止”、“延期”原因存在部分交叉,程序上,笔者建议当事人按照先申请延期(尔后可能转为六个月普通程序)再申请中止的先后处理,总而言之,“延期”事小,“中止”事大。
为应对疫情,我市各级法院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推行“云办公”,进行“线上审理”,比如当事人可以电联,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提交证据、联系法官,法院也会借以组织调解、线上开庭、签署笔录、送达法律文书等。
3第三个问题:我的案子法院已经判决了,我还想着上诉,到底过没过上诉期?
解答:上诉期十五日(判决)、十日(裁定)是不变期间,上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本次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故上诉期最后一日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的,2020年2月3日为上诉期的最后一日。若过了上诉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提醒: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上诉材料(即使是上诉期的最后一日),同时笔者建议最好选择邮政特快专递EMS,并保留邮寄回执备查。
王巧燕 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及各类家事纠纷等
疫情当下不是法外之时,我们更应该遵守法律,共度时艰。虽然目前存在学习工作、娱乐出行等诸多不便,但在法律及法院各项措施的保障下,并不阻碍您走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附条文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止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
第三款: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四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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