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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期 
 
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原因探究 作者:陈杭城
 发表时间:2013-02-19

      一部法律从草案形成到立法通过、公布实施,很难避免受到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评头论足。当今世界,早已产生“地球村”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律封闭式地自足发展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可能存在,该国或者社会的法律不但要受到本国的评价和议论,有的法律还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亦不例外。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自1996年修正后,又于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基本法,16年就修正一次,从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法律的稳定性原则。那么刑事诉讼法为什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再次进行修正,修正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呢?
      一、刑事诉讼法制定修正历程回顾
      1979年我国恢复法治后同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正可以说取得了重大的历史进步,不仅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完善,也为中国刑事司法迈向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缺陷和不足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难以满足人民对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也暴露出很多新的问题。在刑事司法改革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的世界潮流下,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此为契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正提上了议事日程。
      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背景分析
      第一,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美国人本哲学家马斯洛的人类无层次需求理论,人的需求满足是一个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就会追求社会更高的精神层面的需求,更加关注自己的政治权利,这就表现为对自己人身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的保障更加重视。刑事诉讼法关系到人们的人身自由,严重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引起人们的格外重视。第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民主是法治进步的必要保证,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中国自古没有民主的传统,民主的文化形成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演进。近些年来人民的民主意识逐渐提高,参政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都在不断加强,人们越来越愿意将自己遇到的问题用法律来解决,人们对司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第三,我们的刑事诉讼机制本身存在问题,某些规定不够完善。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国际上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重新立法,对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的修正。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确实存在的问题,从制定时就产生了,第一次修正没有成功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此次修正是历史的必然。
      三、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根本原因
      (一)国内民众的需求
      第一,落后的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集中表现为这几个方面:首先,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顽疾,屡禁不止,并且由于刑讯逼供很多地区出现了非常恶劣的冤假错案,比如有名的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等等。这些案件严重损害了司法形象,导致民众对司法丧失信心。其次,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一个人被羁押,不应该是因为他有罪或罪重,只有在三种情形时才可以羁押:①有再犯的可能;②可能要干扰证人妨碍作证;③可能会逃跑。国际上普遍都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应该是一种常态,羁押是一种例外。但我国的取保候审率很低,超期羁押现象却非常严重,只有从制度上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再次,辩护难。我国刑事诉讼法最大问题便是辩护难问题,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以及豁免权都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检机关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让律师会见,会见的时候用玻璃将被告人和律师隔开,还严格限制会见次数、会见时间、谈话内容不能涉及案情,这些做法都严重限制了律师辩护权。最后,证人出庭作证难。自从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庭审方式转变为对抗制,这种制度要求控辩双方相互质证,所有证人和鉴定人都需要出庭接受盘问,但是目前全国的证人出庭率不到5%,是非常不合理的,有必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很多基层人民法院总结实践进行了制度创新。如“证据展示”、“零口供规则”、“普通程序简易审”、“刑事和解”、“暂缓起诉”、“暂缓判决”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暂缓判决的若干规定》就对暂缓判决的适用做了制度化的规范,包括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提起主体、审批权限、告知方式、对暂缓判决异议的处理、暂缓期间的考察、考验期满后的刑罚确定等。
第三,刑事诉讼法落后于刑法和律师法的修正。刑事诉讼法除了有其独立的程序价值,还有保证刑法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1997年,我国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而后又通过多个修正案进行部分修正,但是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正后,除了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外,一直没有修正,使得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不相协调。因此,针对刑法的变化,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与此同时,2007年律师法和1996年刑诉法发生了重大矛盾,有关部门拒绝执行律师法。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等律师权利也超前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律师法普遍不被公安机关遵守,造成了法律尴尬。因此很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落后的规定予以改进。
      第四,诉讼渠道日益多元化。近些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更新,人们积蓄在心中的诉讼需求也随之日益增长,尤其是微博,凭借其强大的沟通信息的平台以及传播速度,使民意迅速得到反映。刑事诉讼法的滞后及司法不公正现象引起了更多民众的关注,从某种程度上看,我们的法治公信力已经到了危机时刻,刑事诉讼法亟需修正。
      (二)国际舆论的压力
      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到现在已经过去14年,尽管该公约尚未经过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但应当认识到,我国一旦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就产生在国内实施的法律效力,无论立法与司法,都必须照顾到该公约确立标准。如一系列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条款,“权利平等原则,司法补救,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独立、公正审判,辩护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障,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禁止双重危险。”对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的刑诉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必须要与其有效衔接。我国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到现今仍没有兑现,因此国际舆论压力也越来越大。

      “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期望司法过程现在就完全理性化,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应被抛弃的无稽之谈。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拒绝竭尽全力。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正是中国刑事诉讼程序走向科学化、民主化、现代化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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