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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期 
 
周某受贿等案辩护词 作者:邓鸣
 发表时间:2013-02-1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和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起诉书第二节认定:周某在××拆迁中,指示情人金某借用未参加过房改的亲戚金某某的名义购入公房使用权并获得安置房屋,实质上是由金某获得该公房的使用权与安置房屋的全部产权,从中侵吞公共财产价值33万余元,指控贪污罪。起诉书指控周某、金某共同贪污,理由就是二人之间是情人关系,金某得到就是周某得到。辩护人认为,本节事实应定滥用职权罪。
      本案的实质是周某滥用拆迁政策,通过违规出售公房使用权的方式安排情人参与拆迁安置,使情人获利,国家损失,这就是滥用职权。
贪污罪是侵占型财产犯罪,最明显的特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本案来讲,周某的目的就是为了情人,不是本人,这个利益是为了给情人得到,不是自己得到。我们认为情人得到就是情人得到,情人得到不等于周某本人得到。
      如果是夫妻关系,法律上规定是共同财产,老婆得到就是老公得到。其他如子女关系、父母关系、祖父母关系,这些亲属关系也具有财产上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有继承权。情人,相互之间在法律上是没有财产关系的。如果这种没有财产关系的关系,在法律上要确定为犯罪,那么必须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如受贿罪就有特别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叫特定关系人受贿,情人得到,就视为本人得到,情人收受就视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但贪污罪没有这样的特别规定。法律上只有特定关系人受贿,没有特定关系人贪污。
贪污罪的条款又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我们认为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首先是要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才有以外人员的共同贪污,否则不成立共同贪污。
      本案所有的证据能不能证明,周某实质上得到了多少?主观上他又想占有多少?二人之间是三七开、还是四六分成?辩护人找遍了所有的证据,没有周某主观上想得到拆迁安置所带来物质利益的证据,从客观上也无法找到周某实际获得物质利益的证据。周某本人主观上自己不想得到,客观上自己也确实没有得到,周某不构成贪污。
      盗窃、诈骗、贪污都是占有型财产犯罪,我们讲的是物质利益,周某想得到的不是物质利益,他得到的是情感上的回报,或者说“有时候可以去过个夜”。情感上的回报或者是过个夜,不是贪污罪上的物质利益。贪污罪上的物质利益应当是明确的、可评估作价的、可以变卖的利益。
      以上,辩护人认为周某利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拆迁期间违规给他的情人金某购买公房使用权,以此参与拆迁安置,使情人获利,通俗地讲就是做“滥好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这33万元的评估差价正是滥用职权的后果,是滥用职权罪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本案是典型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犯罪。
      公诉机关在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条款上不当引入了受贿罪当中的特别关系人概念,因此把情人得到视为周某得到,是导致本案指控定性错误的根源。
      贪污一节指控其实与第三节滥用职权罪指控的事实是一样的,情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情人也是特定关系人中的一种。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原因就是错误地把情人得到视为了周某得到。
      本案,虽然金某不是我们的当事人,如果这样认定就是共同贪污、或者共同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在法律上比单独犯罪要严重,对周某的量刑带来影响,所以,辩护人在这里慎重提出:指控金某贪污的前提是周某先构成贪污,所以金某不构成贪污罪;在拆迁安置行政行为中,金某是行政相对人,金某是周某滥用职权的客体,客体不能与主体构成共犯。全案,对金某只能作出是否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评判。
      二、受贿一节当中,行贿人陈某送给周的情人金某公房,金某用收来的公房去参与拆迁安置,起诉书以最终金某获得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差价93万余元来确定受贿金额,辩护人认为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毕竟收受这间公房时,行贿受贿双方的用意是心知肚明的,是去参与拆迁安置的。
      但从另一方面,陈某送给金某公房,金某予以收受,在办理了租赁手续、这间公房变更登记到金某指定的人名下的时候,行贿受贿犯罪就已经既遂了。
      受贿犯罪是即时性犯罪,行贿人送,受贿人收,犯罪就已经完成,犯罪就已经既遂了。金某收下公房后,是去实物安置还是货币安置或者是对调公房,是安置大一点的房子还是安置小一点的房子,这已经与陈某无关。金某事后确实用这间收受来的公房安置了一套住宅,因这间公房的收受最终得到了安置利益93余万元,我们认为本节事实也可以以她收受公房的货币安置价格或者公房评估价格82801元来确定受贿金额,最终的安置利益93万则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本案存在二种受贿金额的计算方式,二种算法都有道理,都有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有个基本原则,叫有利于被告人。现在,二种都有道理的金额认定,我们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选择。
      三、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上自愿认罪,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有关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追回。对被告人周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在房地产管理中存在这样那样的腐败现象,辩护人也深感痛疾,我们也认为要打击腐败行为。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现象的,情人受贿现象比较普遍,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特定关系人受贿,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遏制,以后或许也会出台特定关系人贪污,但现在还没有。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辩护人的上述三点辩护意见,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周某做出公正的判决。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邓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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