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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期 
 
论破产管理人团队 作者 严洪祥
 发表时间:2012-02-21

        摘  要: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破产程序是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为主导、法院为指导和债权人会议为监督的完整运行体系。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扭转了旧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清算组组织机构松散、职责不明、效率不高的不利局面,但立法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仍存在不足。笔者以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发挥其主导作用,需要依靠一支优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因此,本文拟从破产管理人概念出发,对管理人团队的组织架构、分工、运作和调整及分配机制进行探讨,从而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和高效运行提供切实保障,为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高效完成破产企业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推进破产程序有序运行,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提供参考性的思路与方法。

        关 键 词:管理人  团队  组建运作   分配机制

引 言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做法,创设了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从而弱化了旧的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的功能,使中国的破产立法向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并已付诸实施。
        然而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舶来品,实施中确实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如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交给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产生管理人又多数为摇号,随机性很大;同时,编入管理人名册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事实上都没有受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培训、考试、考核,法定准入制度不够完善,破产管理人队伍参差不齐。
        从现行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实践来看,对于一般的破产清算案件,由符合法律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总体上还是可行的。但是,在以挽救企业为目的的破产重整案件中仅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已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主要原因是重整程序中不仅要解决债务人的债务减免、延期清偿问题,而且可能涉及到股权调整、资产重组、业务重组、引入新投资人、改善经营管理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 ,这对于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要求管理人队伍中要有懂经济、懂管理以及对资本市场有足够认识的成员。而且从实践来看,许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责任心不强,专业性不够,规范性不足,并且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研究少,实务经验欠缺,长远上不利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以及最终实现《企业破产法》的公平实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之目的。为此,笔者认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发挥其主导作用的前提是,应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优秀管理人团队,故本文拟就管理人团队建设方面作一尝试性探索,提出一点思路和想法。
        一、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概念和特征
        1、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Insolvency  Administrator) 或称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履行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法定职责的专门机构 。
        破产管理人在各国有不同称谓,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管理人或管财人;美国称之为受托人(trustee);英国将其统称为破产执业人(insolvency  practitioner)或办公负责人(office  holder)。并且各国对有关管理人职责均有不同的规定且破产程序体系不同,破产程序运作也存有差异。
        团队中的“团”,汉语《辞海》中解释为:组织而成的集体。“团队”英文为“team”。《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团队”解释为:具有某种性质的集体 。《团队精神》一书中则认为,“团队”是指为实现某一共同目标而由相互协作的个体所组成的正式组织 。
据此考察,笔者以为,破产管理人团队可定义为:在破产程序中,依据《破产法》规定,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为履行管理人职责、完成破产管理事务的共同目标而组成的相对集中固定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或职能在于完成破产管理人事务,最终完成破产企业的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
        2、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特征
        从上述定义分析,笔者以为,对破产管理人团队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相对固定集中的临时性组织。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不同于律师或会计师单独从事某一项单独的诉讼或非诉讼或会计审计业务,而且中介机构全体成员也不可能都去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为此,必须组建一支相对固定的临时性组织即管理人团队,以便明确责任,稳定人员,高效工作,从而更好地完成纷繁而又复杂的破产管理人事务。
        (2)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而建立的组织。从性质上分析,破产管理人所要完成的工作即为《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如参与拟定破产重整方案,代理参加诉讼,资产清理、拍卖变现、依法分配等诉讼与非诉讼交叉的事务性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分工。管理人团队既然作为互相协作完成管理人事务的组织,应建立一定的领导层级及明确分工。破产管理人事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要组织和带领所有成员向确定的同一目标前行,又必须树立集体协同作战的工作意识,因此,建立领导层级和成员分工关系十分必要,从而可以保证组织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4)具有团队精神的组织。管理大师彼德•德鲁克说:“一个人靠一种精神力量生存和发展,因此,他的理念决定他的生存状态。一家企业也是如此,无数人的个人精神融会成一种共同的团队精神,这是一家企业兴旺的开始”。同理,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的有机合作构成团队精神核心,管理人团队作为一个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必须具有团队精神,即应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而不能一味地将金钱视为工作的原动力,并且一切行动必须听指挥,否则管理人团队将形成一团散沙,不利于提高管理人团队的规范性与专业性,造就一支优秀的破产管理人团队。
        二、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总体组织架构
        列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后,作为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建立一支破产管理人团队,因为人员的安排直接关系到管理人团队的高效运作,也是及时完成破产管理人事务的重要保证。为此,笔者以为,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尽可能地从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法律、证券、经济、会计与财务管理、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或相关经验者中产生,同时要保持管理人团队的阶梯型领导结构和平行分工相结合的总体组织架构,既可以领导管理团队成员,又形成相互合作与配合的合力。
        三、管理人团队的组建和运作
        1、组建思路
        (1)建立管理人团队的共同目标和工作思路。破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及时完成破产法中有关企业重整、和解和清算工作,为此,在工作前必须确立工作预案,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形成总体的工作思路。
        (2)选择优秀的团队领导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支优秀的管理人团队必须有一名领导和指挥者,才能有目的地、高效地按照预期计划带领整个团队完成相关破产管理事务。他能深刻了解团队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帮助团队阐明目标与价值观,并且保证团队成员的行为不会偏离目标与价值观。但同时也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由于管理人团队隶属于中介机构,应该受机构相关领导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形成监督机制。
        (3)选择优秀的管理人团队成员。笔者以为,在一个高效的管理人团队中,其成员一定是富有成效的,他们真正参与到团队的管理之中,不仅知道自己工作的内容和必须达到的效果,而且掌握人际关系技能,能体谅和理解团队其他成员的处境并能积极配合团队领导人,主动与领导人及团队其他成员进行明确及时的沟通,并敢于对自己的工作、对整个团队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通过管理人团队成员相对固定和备选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合适人员进入管理人团队。对于工作态度不积极,又不肯钻研业务,不听从工作安排或有想法不及时沟通的团队成员,建议通过备选等方式另行选择他人加入。当然,对于相对固定的核心成员也并非一成不变,如不合适,也应调整,以保证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工作的有序、高效,保证管理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运作机制
        作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人团队,其成员目前主要为律师或会计师,而作为律师或会计师不可避免地有自身的独立业务,但破产管理人工作由于具有时限性,且程序上具有不可回复性,因此对其运作采取核心的管理人团队成员与备选人员选择的机制,同时明确职责分工,当个人与团队两种业务发生冲突时,首先必须确保管理人团队工作优先,保证工作按时高效地完成。
        四、管理人团队的分工、职责范围和人员调整
        1、管理人团队分工原则
        (1)管理人团队实行组长负责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内部审批原则,管理人团队应当确定组长一人,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人团队工作,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2)管理人团队对内分工合作,对外统一口径。
        (3)管理人团队应制定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标准化操作原则。
        2、管理人团队机构设置与分工
        管理人团队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团队内部设立综合组、债权申报审查组、对外债权清收组、财务审计评估组、资产管理组、职工安置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及安全保卫工作组等,各工作组设负责人一人,组员若干,并在管理人团队组长的领导下,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
        3、管理人团队的职责范围
        管理人团队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作为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则应履行如下职责:(1)确定管理人工作计划;(2)根据破产案件情况,确定管理人团队内部人员安排和分工,掌握工作进度,对破产案件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3)负责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工作情况;(4)代表管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谈判、授权相关人员代表管理人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5)审批接管的破产企业日常支出或其他必要支出;(6)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7)其他应当由组长完成的工作等 。
        4、管理人团队成员的调整
        为充分调动管理人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形成业务竞争压力,在管理人团队报人民法院备案后,除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外,笔者以为,管理人团队也应与时俱进,根据破产案件实际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成员的数量和人选可以做出必要的调整,实行成员能进能出制度,保证每一个团队成员工作的高效性,充分发挥个人特长。对于一些以捞些业务挣点钱为目的的人,必须逐出破产管理人团队,决不允许我行我素和工作浮夸、不负责、不听指挥的人混入管理人队伍,使管理人团队真正做到规范、严谨、具有战斗力,成为一支训练有素的优秀的管理人团队,也为中介机构争得荣誉。
        五、管理人团队的分配机制
        管理人团队报酬分配是否合理即管理人团队的分配机制问题,关系到团队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管理人的凝聚力,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笔者以为,应在对管理人业务来源、成本支出、分配时间和分配量化指标等进行多项考察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分配机制:
        (一)管理人报酬来源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报酬规定》,法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依法有权取得报酬。根据规定,管理人报酬分为无财产担保管理人报酬(此项报酬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和有财产担保管理人报酬(此项报酬则由管理人与别除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决定)。
由于破产管理人业务事实上来源于中介机构,对外是以中介机构名义从事管理人业务,因此在确定分配机制上首先必须考虑中介机构的整体利益。因此,从业务来源上分析,笔者以为在管理人团队与管理人之间应先作合理的分配处理。
        (二)管理人费用成本支出的核算
        管理人从事破产业务,必定产生费用支出,而由于上述费用均由中介机构垫付支出,因此对于前期管理人垫付的款项在可预测下一阶段工作情况的前提下,可以做出预计垫付款总额的测算,然后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即使从成本开支合理性的角度考虑,收取的管理人报酬中也应先行扣除中介机构垫付的费用,既符合收入与支出的合理分配原则,也符合公平分配的原则。开支的形式上,如果中介机构破产业务较多,建议也可考虑由中介机构专门设立破产业务专项基金,以应付破产管理人团队前期因办理破产案件、履行破产管理人业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在财务上形成独立的收支和结算制度,从长远来说也是有利的。
        (三)分配方案的时间确定
        笔者以为,从实务角度分析,在中介机构与管理人团队报酬合理划分和垫付费用合理扣除后,其余报酬应在管理人团队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分配机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管理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此,笔者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事先确定报酬,事后调整。在接受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并组建管理人团队后,根据分工安排初步确立报酬分配比例,待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和对管理人团队成员工作进行考核后加以调整,当全部破产管理人事务完成后,再最终确定管理人团队成员的报酬分配。二是事后确定,期间进行调整。在组建管理人团队后并不确定报酬,待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酬后再加以确定,然后由管理人根据团队每一成员工作情况及成效进行考核确定报酬,期间为利益之平衡和调动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应根据实际作适当的微调,当全部破产管理人事务完成后,再最终确定团队成员的报酬分配。
        (四)管理人团队内部分配的原则和考量因素
        破产管理是一项耗时费力而又责任重大的事务,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则对管理人报酬事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已初步建立了我国管理人报酬制度。其中,第9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时所考量的因素,但笔者以为,上述规定在确定破产管理团队报酬时值得借鉴,即在决定和落实管理人团队成员报酬中同样可将上述规定的考量因素落实到团队成员中,从多角度作出综合评判并予以量化。具体确定报酬分配时,笔者        以为应体现如下原则:
        1、与各参与分配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管理人团队最终受中介机构领导,并对中介机构负责,该业务来源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收取费用后,在分配给管理人团队及团队内部成员时,笔者以为应首先在管理人团队与中介机构之间作第一次分配,以确定管理人团队最终的应分配额,但应尽可能做到利益之平衡;其次在对各参与管理人团队成员进行具体考量后,在管理人团队内部成员之间作出合理的二次分配。
        2、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管理人团队成员分工不同,能力有大小之别,付出的劳动有多少之分,因此最终分配时决不能搞一刀切,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3、管理人团队成员在破产清算中所起的作用、责任大小、贡献大小并兼顾平衡原则。根据破产案的复杂程序和工作分工,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所担负的风险、责任不同,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责任重大、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在决定团队内部成员报酬时应作较大的调整和倾斜,增加报酬,反之则予以减少。
        4、工作态度与工作质量。破产管理人事务是费时工作,有时时间紧迫,经常加班加点也是十分平常之事,而每个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业务结构、家庭状况等各不相同,但无论如何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一支优秀的管理人团队,其成员必须具有团队精神,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首先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成员之间的能力有大小,而工作态度与能力是无关的,在分配报酬时必须加以考虑。其次,必须看其工作成果的质量。只有好的工作态度,没有过硬的本领和刻苦钻研破产业务的精神,也是无法完成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因此,在决定管理人团队成员报酬时对其工作质量必须加以重点考核。
        5、总额考核与分期支付原则。尽管《管理人报酬规定》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收取可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但从破产管理人实务来看,一般法院在决定管理人报酬金额后,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因此结合实践,笔者以为中介机构已收取的管理人报酬分配给团队成员时,可给予全额一并考核和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解决。
        六、参与分配的单位和成员报酬的确定和兑现方案的设定
        管理人报酬总额,扣除中介机构已经垫付的费用以及下一阶段工作中管理人团队可能需要垫付的费用后,初步确定管理人团队内部分配方案。同时,根据法院工作安排,考虑到管理人下一阶段需要进一步完成对外债权催收等项工作,笔者以为,对管理人团队成员内部确定的报酬可作两次兑现,如全部分配完毕可能某些成员会不满意自己报酬分配而闹情绪,对后续工作不主动也不配合,这对管理人团队工作显然是十分不利的,并且当出现破产企业财产可收回从而管理人报酬增加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对管理人团队内部应依据团队成员所做出的贡献大小再作调整,以鼓励管理人团队成员以更多的精力和能力投入到尚未完成的后续工作,如对外债权的催讨、破产终结后的破产企业注销等工作。


[参考书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出版,2005年5月第5版;
2、陆建军、成杰著:《团队精神》,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0年7版;
3、刘伟光著:《中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研究》,大连出版社,  2009年1月版;
4、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5、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6、王欣新著:《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5月版;    
7、张小炜、尹正友主编:《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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