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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期 
 
一名无愧于时代的法律人 作者:杨小白
 发表时间:2011-09-01

一名无愧于时代的法律人
 --记全国优秀律师、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旺荣律师

杨小白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永远牢记党的宗旨,把律师工作作为崇高的事业,他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无限深情,时刻想着服务大局、关注民生;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扎实工作,他把每一个案子都当成一件作品,精心镌刻,精心结撰,尽善尽美,不容瑕疵;
      作为一名直选会长,他把牺牲、奉献自觉当成一种应然,一种社会责任,一种历史使命,他为维护和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倾尽全力,他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地方律协建设甘于无私奉献。

——题记

      在古城绍兴,李旺荣是当之无愧的律师界翘楚。他树了一面旗帜,在他的旗下,优秀的年轻律师辈出,他们熟练掌握各类外语,或抱团出击,或单兵作战,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施展着才华,成为业界一道亮丽风景。李旺荣,从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年轻律师开始,他那高大魁伟却又显得谦恭的身躯时不时穿梭于律师群体中,二十二载春华秋实,而今,他一步步登上了一个又一个台阶,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事业和人生的辉煌,成为执业律师中的一个典范。
      无数光环缠绕的李旺荣今年又获得了无数人艳羡的殊荣,4月29日他刚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浙江省劳动模范,前不久又被中央政法委授予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称号。君问今年律师队伍中同时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有几多?回答是全国20多万执业律师,获此荣誉的为2人,而获得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的在全国律师中也仅为5人。
      李旺荣既是律师界的骄傲,也是绍兴的骄傲。他所取得的业绩和荣誉并非轻易可以得手,由此遂引起了我的注意,是什么秘诀铸就了他如此辉煌的呢?为了一探究竟,我设法采访他。然而,绍兴人大多行事低调,不喜张扬,内敛是越民族特有的秉性。由此,我只得通过李旺荣一位挚友介绍,在一个盛夏的周末下午,驱车来到了绍兴城北环城河边,中成大厦的八楼,在李旺荣律师干净、明亮、整齐的椭圆形办公桌旁,我有幸一见这位大律师的尊容。
      李旺荣见我们进去,马上合上了刚刚在做的工作笔记,他含笑起身,给我们去沏茶了,趁主人正忙,我环视四周,一方悬挂在墙上的由绍兴著名书法家沈定庵老先生书写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八个古朴大字引起了我的注意,这是李旺荣的职业理念座右铭?我心为之一动。
      身高一米八的李旺荣给人的感觉是很斯文,很绅士,很有儒将风范,二道浓眉透出睿智,敦厚、自信的微笑,他皮肤黝黑,鼻正口方,尽管长得魁梧壮硕,风度却温文尔雅,让人感受到了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独特的胆识与气质。他沏了杯西湖龙井轻轻放于我的面前,然后谦恭地坐了下来,细心地聆听记者的提问。
      我指着匾额问他说,这上面“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八个字有啥意思吗?他扭头看了看那匾笑答道:“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稍作停顿,他又说:“这《礼记•礼运》中的一段话,既是我们大公律师的团队理念,也是我的职业信念。”我听后会心一笑,是啊,或许正是因为秉承这样的法律服务理念,多年来,李旺荣在这条铺满荆棘和鲜花伴随的道路上,走得那么的坚实,走得那么的辉煌,才能在平凡的律师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言归正传。我啜了一口茶问,您在近期连续获得了多项全国先进,成了“名家”,作为一名全国知名律师,不知有何感想。此言一出,李旺荣竟有点惴惴不安起来,眸子闪出一丝寂寞,良久才发出感慨:“唉,我们这一代律师啊,同时起步的人比较多,竞争比较激烈,要想成为一个‘名’律师非常不易。做名人难,做名律师更难。其实,有了‘名’、有了‘家’的律师,活得比其他律师更苦、更累、更痛,时刻要注意自己不要太张扬、太潇洒、太随意。同时,还要更加精心呵护来之不易的名誉,潜心造化,诚信执业,然后义无反顾地继续前进。这好比大家都在爬山,稍一松懈便会落后。从这个意义上讲,已经取得的荣誉只能代表过去,因为该走的路还很长很长……”。或许,这番质朴的言语是对荣誉的最好诠释。

      先锋律师   服务大局
      李旺荣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党员,应当把律师事业当作党的事业的一部分,要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律师,但我更是一名共产党员,当遇到重大敏感、急难险重任务,你要敢于担责,冲锋在前。”
绍兴素有水乡、桥乡、纺织之乡的美誉,纺织工业十分发达,绍兴县柯桥镇建有亚洲最大的纺织面料交易市场—中国轻纺城,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2009年牛年春节的第二天(正月初二),当人们沉醉于欢乐、祥和的气氛、安稳睡个好觉的时候,那天清晨,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把李旺荣从睡梦中吵醒,原来是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领导,这位领导在电话里说,李律师,出事了!那么,究竟出什么事惊动领导这么早给他去电话呢?原来,这个辖区内的一家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绍兴市重点骨干企业—纵横集团因出现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陷入困境。此事牵涉面广,众多担保企业受到牵连,万一有个闪失,这些企业将会因此而倒闭。为全力帮助企业解困,绍兴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纵横集团解困工作组,工作组已入驻企业着手开始工作,但鉴于该集团关联企业非常多,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急需大公律师出手提供法律帮助。
      接电后,李旺荣第一时间赶到管委会办公大楼,参加第一次联席会议。从联席会议知悉,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自2008年11月开始,纵横集团就发生危机,作为国内以化纤原料为主业的龙头老大,企业内部生产中流动性资金严重馈乏,金融危机更加剧了企业融资的困难,生产难以维系,向银行及社会借款产生的高额利息以及银行贷款的附加顾问费用等财务费用剧增,使企业入不敷出,支出远远大于收入,收支不平衡,亏损十分严重,诉讼不断,从产生危机至今,已累计涉诉案件50多起,涉及诉讼标的200多亿元。目前纵横集团因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和危机不断自拔,企业面临全线停产,职工面临全部失业。如此,内忧外患之情况,节前,纵横集团掌门人袁柏仁已深感无回天之术,最终选择了放弃其在纵横集团中的所有股权,请求政府解困。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鉴于案情特别重大,且时间紧迫,明确大公所必须在正月初五前向政府递交一份纵横集团及系公司重组、重整工作方案。接受指令后,李旺荣即通过QQ群及短信平台向全所骨干律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律师们只要人在绍兴,即必须在当日(正月初二)下午13:00前回所接受任务。下午大公所的一号会议室内齐刷刷地集合了20多名放弃休假到岗上班的律师,经简短布置任务,将律师分成若干工作小组后,大家立即投入紧张的工作中。在李旺荣的精心策划论证下,正月初五上午一份详尽的纵横集团重组、重整实施方案递交到市政府解困工作组领导手中。春节之后,在政府工作组积极实施重组方案时,由于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及纵横集团等六公司的出路问题意见不一,且诉讼的部分案件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如执行成功,对保全纵横集团等六公司资产极为不利,重组方案已无法继续实施。经法院裁定,2009年6月12日,纵横集团等六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李旺荣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团队工作组组长,率领三家律师事务所约30余名律师和助理进驻纵横集团,面对277.19亿的申报债权,1000多个债权人,43家关联企业,26家担保企业以及即将停产下岗的2400多名职工,这个自《破产法》实施以来目前全国最大的破产重整案,李旺荣没有畏难退怯,而是知难而上,勇敢地接受了这场硬仗。为此,他作为管理人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在纵横现场连续工作了6个多月,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李旺荣常常要工作到凌晨一、二点钟。值得一提的是因本次破产重整案,涉及债权金额之大,关联企业之多,财产关系和债权债务之复杂,在全国破产重整案中均属罕见。在办案过程中李旺荣几乎遇到了中国商法领域的所有法律问题,也遇到了中国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或者出现矛盾冲突的大量法律问题,其中包括了信用保证、质押、融资性贸易、贸易性融资以及从分别重整到合并重整、通过招投标选择重整投资人,这些做法在中国破产管理人律师实务中尚属首次。在绍兴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中院、市司法局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经过异常艰苦的努力,纵横集团等六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在2009年12月11日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以82.84%的高票通过表决。李旺荣和他的律师团队终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圆满完成了重整任务,最终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纵横集团生产不停、担保企业正常生产不受影响、资产不流失、职工不下岗、社会秩序不乱的重整工作目标。李旺荣在纵横集团重整案中的出色表现,深受各方赞誉。
      浙江是经济大省,市场经济十分活跃,高端法律服务需求十分迫切,特别是入世前后,中国经济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调整,急需大量的专业律师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保驾护航。李旺荣敏锐地感觉到这是一种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这是新时代背景下对律师的新挑战,这将对一家律所的转型起决定性的关键作用。李旺荣决定参与这些重大建设项目,做吃螃蟹第一人。
      绍兴为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2007年经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嘉绍跨江大桥建设。作为绍兴市有史以来最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嘉绍跨江大桥全长69公里,横跨钱塘江,大桥长约10.2公里,投资规模约128.77亿元,这是浙江省继杭州湾跨海大桥后又一座世界级桥梁。嘉绍跨江通道完成后,绍兴将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绍兴到上海的车程将由现在的3小时至少缩短一半,这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李旺荣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带领大公律师团队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获聘为这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此,大公所组建了以李旺荣为首席律师的六人服务团队为工程前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了给该项目建设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实现专业律师的工作价值,李旺荣勤勉尽责,兢兢业业,他首先从制订嘉绍跨江大桥合同管理制度入手,对项目建设中主要涉及到的融资、招投标、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指挥部出具详尽的法律意见;其次,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大桥建设的征地拆迁、项目运作模式等实际问题进行论证分析,为工程保险、勘察、设计等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再次,对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核修改;应指挥部要求出具相关律师函,参与项目总承包合同谈判,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就指挥部在履约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纠纷出具分析意见;同时应指挥部要求,对嘉绍跨江大桥的建设主体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内部治理提出法律意见,以确保大桥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在为跨江大桥工程建设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李旺荣参与了几起较为典型的纠纷处理。
2010年5月上旬,大桥指挥部与李旺荣联系,告知钢绞线供应商因认为钢绞线采购成本价已高于最终结算价,在供货中提出钢绞线质量应执行美国标准(ASTM A416),为此供应了大批小盘重钢绞线至施工现场,而大桥的C15合同承包商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和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小盘重钢绞线的使用必将增加工程建设成本,供应商应按中国标准(GB/T 5224—2003)规定的钢绞线盘重范围供应大盘重的钢绞线,双方的争执可能会形成影响大桥建设工期的重大履约纠纷事件,指挥部要求李旺荣能及时到场协调处理。李旺荣接到电话后,即和事务所另一位专业律师顾群英一起驱车赶赴大桥现场。到达现场后,李旺荣就该此事件的起因,双方的争执焦点、钢绞线合同履约情况、往来函件等向大桥指挥部工作人员作了详细了解;针对双方对供应的钢绞线质量应执行美国标准还是中国标准的争议,请指挥部提供了钢绞线采购时的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说明及最终签订的采购协议文本,同时结合指挥部提供的《对预应力钢绞线国标和美标相关规定的理解》、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国家标准[GB/T 5224—2003]文本、美国材料试验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7根光面钢丝的钢绞线[ASTM         A416/A416 M-2006]中文文本等技术资料,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仔细研究、疏理,经缜密论证,最终李旺荣出具了一份详尽的法律意见,分析了采、供双方对自己认为应执行标准的相关合同及法律依据,认为在合同对执行标准的约定存在歧义并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为保证建设工期,采购方、大桥施工方不宜轻易作出拒收货物的决定,本次纠纷宜以协商方式解决。基于嘉绍大桥公司介绍本次纠纷起因是源于供应商称其成本价高于结算价所致,故建议大桥指挥部是否能依据相关规定对供应商反映的上述情况进行合理处理。最后,指挥部采纳了李旺荣的意见,妥善处理了这起争议,保证了大桥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
      又如,2011年2月,大桥指挥部称钢筋供应商自2010年年底起至今一直以“大规格钢筋供应比例严重失调”、“大规格钢筋与常规钢筋之间存在重大价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巨额亏损”等为由提出对大规格钢筋进行调价的要求;若不及时处理,供应商将中断供货。李旺荣知情后当即赶往上虞沥海镇,大桥指挥部计划处将供应商要求调价的函件出示给李旺荣,并介绍大桥指挥部已口头回复多次,表示不同意调价,但供应商不予接受等相关情况。李旺荣请计划处调取钢筋供应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谈判纪要、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文本,并认真听取了具体经办人员对于招投标当时的相关情况介绍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于嘉绍跨江大桥与杭州湾大桥、苏通大桥大规格钢筋用量的对比分析情况,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供应商提出的嘉绍大桥工程中大规格钢筋使用比例超过类似大桥工程不是事实;嘉绍大桥工程中大规格钢筋的使用比例所引起的相应商业风险作为供应商在投标时即应知晓且应包含在供应商中标后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内;嘉绍大桥公司与供应商对于合同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及调价方法均有明确约定,供应商本次提出的调价要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其提出的调价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代指挥部草拟了回函,要求供应商严格按《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按合同约定履行钢筋供货义务。由于回函表达的意见有理有据,供应商最终也表示能够予以接受。该起纠纷在李旺荣的协助下,得到妥善处理,为大桥建设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诚然,以李旺荣为首的大公律师服务团队为大桥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
      类似于此的特殊任务极具挑战性,但李旺荣乐此不疲,敢于接受。近年来,他积极参与绍兴市经济建设的主战场,运用律师的专业优势,为服务中心和大局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他作为《新破产法》实施以后浙江省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嵊州市第三羊毛衫厂破产清算案工作组长,全程参与该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并顺利地完成了清算任务。同时他带领大公律师团队为本次金融危机的重灾区绍兴县杨汛桥镇的浙江二毛纱业有限公司、浙江宏兴纺织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提供了破产清算的专业服务。为有序推进上述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他牵头制定了详尽的工作预案,确保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李旺荣还作为绍兴市支援青川县灾后重建指挥部的首席法律顾问,为重建指挥部的援建工作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确保绍兴市政府援建工作规范、合法、高效地展开。
      近年来,李旺荣还成功地为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20亿交通债券的发行以及诸永高速、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绍兴柯桥万达广场、绍兴金晖广场、绍兴火车站广场、绍兴奥体、文化、科技三大中心、绍兴银行并购等30多个重点项目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这些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为绍兴的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李旺荣除了为这些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服务外,还主动积极服务于国家级开发区绍兴袍江新区、绍兴经济开发区、绍兴镜湖新区、绍兴县平水副城以及规划面积达500多平方公里的绍兴滨海新城等开发区建设,为开发区建设项目依法、有序展开,尽了一名律师应有的责任,发挥着一名专业律师不可或缺的作用,保证了一名共产党员在律师行业中的先进性,引领着广大律师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发挥着示范和带头作用。
      由于李旺荣和他率领的律师团队成绩显著,2006年大公所被浙江省律师协会评为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同年被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浙江省文明单位称号;2009年被浙江省司法厅授予浙江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2010年被评为“长三角地区工程法律服务突出贡献律师(团队)事务所”;同年被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评为浙江省服务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律师事务所;2011年被中共绍兴市委、市政府评为“绍兴市首批重点创新团队”和绍兴市“五好”基层党组织。

      实力律师 追求卓越
      实力,是指拥有一定实在力量的派别或人。实力派律师,应该具有影响力、向心力、凝聚力,有坚持原则、仗义援手的能耐,实力派律师和学者型律师是统一体,在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都有较深的造诣,走的是一条凭实力办案之路。实力派律师麾下应当有精诚合作的团队,该出手时就出手!人言,想做实力派律师,更应当拒绝浮躁,具备从头开始的奋斗心态。 如智者所言:“作家最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最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李旺荣常说:“我的性格决定了我做每一件事都想追求完美,而且要么不做,要做就想做的最好。这样可能会活得比较累,但要做一名好律师,就应当这样用心,这样付出。我在做律师的那天起,就立志:既然我用心选择这个职业,同样也要用心从事这个职业。”
李旺荣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20多年来,他承办的案件达1000余宗,如果把这些卷宗汇集在一起,足可以堆满一个房间,每一个案子无不凝聚着他的心血和汗水。
      2006年新年伊始,李旺荣接待了一位来自温州的神秘人物,经自我介绍是人本集团法务部主任。他一见到李旺荣,就激动地握着李旺荣的手说:“终于找到你了,你一定要帮我们公司打这场官司。来绍兴前我的温州律师朋友跟我讲,到绍兴你去找李旺荣,这个官司准能赢。”原来,新昌有一家也叫人本的轴承销售公司,在企业字号及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人本”字样,侵犯了人本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人本集团希望绍兴法院能认定温州人本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人本”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新昌人本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李旺荣暗想:驰名商标是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以前我国只能通过行政途径,由国家工商局来认定。自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可以就驰名商标作出司法认定以来,绍兴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还从来没有对驰名商标作出过司法认定,这个案件非同一般。
      经了解:1998年3月21日、4月14日,原温州市轴承厂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人本”文字商标(注册号为1161016)及“C&U”英文商标(注册号为1161015),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 1999年4月28日、7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三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人本集团,上述注册商标现在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人本集团自受让及注册“人本”注册商标前后,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和地区以设立子公司和开设连锁加盟店的形式,销售使用人本文字图形商标的品牌产品,且大多以“人本”作为字号,对外统一经营形象,还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设立子公司。从1998年起人本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央电视台、浙江电视台、中国机电日报、浙江日报等全国和地方性的媒体上对企业及产品、商标进行大量的宣传报道,还在室内外广告、各种展览会、电视剧和网络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人本集团及其相关企业通过大量的宣传策划及产品营销活动,取得了一系列的业绩和荣誉,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据浙江省轴承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2003年、2004年、2005年三年间,人本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总销售收入在全国轴承行业中均排名第2;纳税金额在浙江省轴承行业中均排名第1。其中据中国轴承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其2004年度轴承销售额达到11.125亿元,在全国927家规模以上轴承企业中排名第3。新昌人本的侵权行为,给人本集团带来了较大的商誉及经济损失。
      李旺荣根据人本集团陈述的基本事实和提供的书面证据,提出了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确定本案应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可以进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但需提供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最后,关于新昌人本是否构成对人本集团名称权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的问题,李旺荣认为,新昌人本已显然侵犯了人本集团名称权及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人本集团可以要求新昌人本承担以下侵权责任:停止侵害、销毁外包装上人本轴承的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的分析,李旺荣认为,人本集团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请求,法院有可能认定人本集团注册使用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时责令新昌人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同年3月8日人本集团正式委托李旺荣、严洪祥律师代表人本集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起诉至第一次开庭期间,分散在全国各地的人本集团关联企业及子公司连锁店的营业执照和加盟合同通过邮寄的方式汇集到了一起,人本集团通过报纸、媒体作的广告宣传也以复印件、光盘的形式加以了整理,另外,人本集团商标注册证、部分销售单位名称及销售发票、近年来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也在短期内全部送到大公所;为了证明新昌人本在牌匾中突出使用“人本轴承”,使消费者误认新昌人本轴承有限公司是人本集团关联企业、产品出自一家等侵权事实,李旺荣、严洪祥还特地到温岭泽国机电五金城店牌“新昌人本轴承”的店铺,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两箱新昌人本生产的轴承,由公证员对整个购买过程现场监督并对所购货物拍取了照片,进行行为保全公证。
      收集证据原件、复印证据材料、公证取证、查阅相关资料,一步一步,本来烦琐的工作在李旺荣的安排下顺利开展,至开庭时,证据材料方面的准备工作已一切就绪,证据原件整整装满了一小车。
      2006年4月21日,绍兴中院对人本集团诉新昌县人本轴承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开庭时,新昌人本辩称:人本集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不存在,其根本不知“人本”已经注册,且“人本”到开庭时为止都不是驰名商标。同时还提出,人本集团的“人本”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为2005年1月份,而他们的企业名称是在2003年9月27日经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登记时间在2005年1月之前,故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新昌人本最后指出,其店面招牌上明确标明了是新昌人本轴承,是企业名称,而并非人本集团已注册的商标,因为新昌没有另外企业名称为人本轴承的企业,因此他们使用新昌人本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犯人本集团的商标专用权。
      合议庭在经过人本集团的诉请和新昌人本的答辩后,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1)人本集团享有涉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事实;(2)人本集团请求的本案所涉三个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3)新昌人本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就举证的重点,人本集团对本案所涉三个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问题,李旺荣列出如下证据:人本集团对商标的多种类别进行注册性保护;对“C&U”商标在美国、韩国、加拿大、台湾地区进行注册并申请国际马德里注册,以证明人本集团对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和国外注册保护的事实;人本集团的主要成员企业、集团部分关联企业及子公司连锁店营业执照和加盟合同,部分子公司或连锁店的店面宣传照片,以证明人本集团在全国各地投资设立企业扩大人本品牌的知名度并已为相关公众知晓的事实;人本集团在中央电视台、浙江影视频道、温州电视台、温州广播电台对人本品牌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中国轴承工业协会文件、协议、合同及人本集团近三年主要经营指标;人本集团近年来所获的各项荣誉。
      最后,针对对方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举证,主要证据为绍兴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人本集团与新昌县隆达机械厂等单位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人本集团在新昌县工商 局楼下所设加盟店的照片。
      2006年9月6日,绍兴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认定人本集团拥有的“人本”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新昌人本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本”字号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人本”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新昌人本立即停止使用“人本”字号和带有“人本”字样的店面招牌、产品包装、产品价格表等,并赔偿人本集团损失12万元。至此,这场扣人心弦的绍兴市首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官司终于得到了期待的结果,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这个案例,2007年4月20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浙江省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另一桩棘手的案子是:1993年5月,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一桩45万元的营业用房转让案把这万贾云集的新兴商城闹腾得沸沸扬扬。两位熟悉多年且颇有交情的商人邵某与潘某为了一间营业房使用权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1992年5月,在中国轻纺城中交易区招商投标中,邵某以21万元中标竞得其中一间营业用房。1993年6月,邵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个体工商户潘某。因潘某长期在外经商,在事先征得其外甥蒋某同意情况下,为办理转让手续方便,经邵某同意,在签订转让协议书时,在受让人一栏中填上了蒋某的名字。此后,蒋某持有关权证到轻纺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到了腾房日期,邵某仍迟迟不退,蒋某数次交涉,结果迎来了邵某的一纸诉状。
      邵某在诉状中称:他根本不识蒋某为何人,要求追究被告伪造文书,假冒他人签名,骗取过户手续的法律责任,并确认被告以欺诈手段骗取的营业用房过户手续无效。
      邵某之所以敢恶人先告状,确实也有其自恃可以一击致对方于死地的“杀手锏”—他在诉状中称:他从来没有收到过被告交付的45万元房屋转让款。
的确,这个时间潘、蒋手上无论怎样都拿不出当初付款给对方的任何凭证。因为原先大家都很相熟,付款时,潘某压根没想到让对方写张收据。
      无可奈何之际,潘、蒋慕名找到了李旺荣。
      此时,该案也因案情异常复杂,从柯桥法庭转到绍兴县人民法院,县法院又将其转到绍兴中院。
作为被告方潘、蒋的代理人,李旺荣很清楚己方的处境。对双方争执的焦点,他觉得前者即该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不是大问题,以自己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该协议签订时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本案的关键在于45万元是否已经支付。而要证明自己的委托人已经付款,那么自己必须举证。
      但这谈何容易!毕竟当时双方都没留下任何书面凭证,而诉讼中最有力、最有说服力的就需要这样的直接证据。
李旺荣苦苦思索着。此时已近盛夏,天气酷热难挡。他一连几天茶饭不香、眉头不展,满脑子都是“证据”、“证据”两个字。经考虑再三,李旺荣拟定了一套运用间接证据来举证的代理方案。
      方案设定了,接下来便是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他首先取得了潘某1993年6月21日从银行提取45万元转让款交易凭证。潘称:自己在当天晚上就将这笔钱交给了邵某。
      “那么,邵某会不会在收到钱的当晚或第二天就将这笔钱存入银行呢?”这个念头的闪现,给了李旺荣无限的启发,他循着这个思路推理下去,按常规,邵某拿到这么一笔巨款,肯定要把钱存到个人开户的银行,也许就在他住所地附近的银行。
主意一拿定,李旺荣当即赶到离市区10多公里的邵某住所地附近银行,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果然,在那里他查到了邵某在收款后的第二天上午将45万元转让款存入银行的原始凭证。
证据链形成了!
      庭审开始,双方在一番唇枪舌剑之后,李旺荣亮出了自己的“杀手锏”,邵某在严密的证据面前,理屈词穷,为最后一搏,竟当庭谎称他存入的45万元钱是另一商人金某一次性付给他的货款。法庭在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依然无法下判。
当日庭审结束已是傍晚时分。一走出法庭,已经疲惫不堪的李旺荣与合议庭法官一起驱车直奔几十里外的金某家,向金某核实是否向邵某支付过45万元钱,此时的金某尚不知邵某在当天法庭上拿他作了挡箭牌,金某说,他从来没有向邵某一次性付过这45万元。
邵某的谎言,终于不攻自破。绍兴中院一审判决中国轻纺城中交易区1218号营业房之使用权属潘某,邵某应赔偿由此给潘某带来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邵某不服,提起上诉。1994年9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子终于以潘某的完胜而告结束。
      李旺荣在该案当中表现出来的智谋和勇气,深深地烙在当事人心中。事后,潘某把李旺荣的代理词、答辩状、判决书等诉讼资料装订成一册精装本,说:“我要把这本书转给我的后代,让他们知道在我年轻时,遇到过这么大的麻烦,是碰到了李律师,才使我讨回了公道。”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成建工)是中国企业500强“中成控股”旗下的核心企业,在业界赫赫有名。然而十年前的一场官司,差点将苦心经营几十年的中成建工毁于一旦。
      1997年8月8日,上海中鼎世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与杭州利星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坐落在浙江省杭州市湖滨路12号的杭州西湖国际饭店,以施工总承包方式由上海公司承建。上海公司自1997年12月20日起与中成建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由中成建工承建位于杭州西湖国际饭店的土建部分。1998年4月19日,工程正式开工,1999年8月3日主体工程顺利封顶,土建工程完工。中成建工于同年10月30日编制了结算报告,工程造价为229718428元(实际工程造价经三方确定的审计单位审价为193968170元),并于同日提交上海公司,上海公司也于1999年11月8日确认收到并交给了杭州公司。同年12月21日,中成建工进行了由杭州公司、上海公司、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的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验收结果为优良等级。但上海公司和杭州公司在先后支付中成建工进度款13216万元后,对余款多次承诺付款而实际不付。由于总包和业主拒付工程款,中成建工无法支付几十家公司的巨额材料款,被外地法院多次冻结帐户,流动资金中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被迫停止,中成建工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危急之下,中成建工想到了李旺荣,请他打这场官司。李旺荣经分析证据后认为:根据合同相对原则,根据目前的证据材料看,本次纠纷中成建工只能告总包上海公司。但上海公司实际上是杭州公司开设的一家皮包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起诉它没有意义。那该怎么办?正当李旺荣苦思冥想之际,一个念头闪过他的脑海,能否可以要求业主杭州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在李旺荣的反复提示下,中成建工的王总在工程资料堆里找出了一张杭州公司给中成建工的便函,函件载明:工程款支付事宜凡业主未能及时到位,总包方又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业主负责付给。李旺荣当即确定,这张便函对本案来讲至关重要,是杭州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中成建工的救命稻草。
      2000年1月19日,中成建工以上海公司、杭州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公司、杭州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71564170元。开庭时,李旺荣认为:杭州公司虽然不是1997年12月20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但在1998年10月3日杭州公司给中成建工出具书面函承诺,工程款支付事宜,凡杭州公司未能及时到位,上海公司又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由杭州公司负责给付。从施工合同的实际情况看,杭州公司虽未参与合同的签订,但在履行合同中,多次参与会议纪要的签署,参加了土建工程的中间结构验收,还分4次直接向中成建工支付工程款达1256万元。本案中杭州公司的承诺函,虽然对担保责任及担保期限等事项没有进行约定,不是一份正式的担保文件。但杭州公司是工程的业主,是合同履行的最终受益者,依据杭州公司向中成建工出具便函中的意思表示,应依法判定杭州公司承担上海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浙江省高院采纳了李旺荣的代理意见,判决中成建工胜诉。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旺荣、丁继胜律师继续作为中成建工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时,李旺荣从讼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该工程是否具备结算条件,一审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特别是杭州公司的诉讼地位及责任形式,用翔实的事实材料和数据,充分运用民法理论,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最高院最终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杭州公司应承担上海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判决。案件取得实质性胜利后,李旺荣又继续代理中成建工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努力,该案的全部判决款项和双倍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用现金支付的方式执行完毕。至此,中成建工的诉讼请求充分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中成建工又恢复了往日的生机和活力。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二卷收录,具有范例的意义。
      李旺荣执业20余载,承办了上千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一例过错,无一例被当事人投诉。勤奋、务实、认真是他的办案准则,他的成功,是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走出来的,是用汗水、用时间、用功夫做出来的。为此,李旺荣2006年被评为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2007-2010年被中共绍兴市委、市政府授予“绍兴市第六、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公益律师 奉献社会
      2010年11月15日,上海的一座28层高层房屋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共造成58人遇难、70人被烧伤、房屋内设施、财产被烧毁的严重后果。2009年11月13日,清华大学百年建筑、学校标志性建筑之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学堂发生火灾,损失的文化价值难以估量。为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发出通报,要求各地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多发势头。为吸取上海市11.15大灾反映的高层建筑疏于使用安全管理,缺乏专门法律规定的教训,相关立法部门要求全国律协进行专题研究。为此,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组成了一个《高层建筑安全使用条例》课题组,李旺荣被任命为课题组副组长,负责该条例的起草任务。根据《条例》总体框架设计,课题组成员从消防安全管理、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水电、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装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对高层建筑的使用安全作出了具操作性的详细规定,制定了6章16节92条《高层建筑安全使用条例(讨论稿)》,2011年3月将讨论稿作为课题报告的附件呈报全国律协。
      像类似这样的科研任务,李旺荣经常接到通知,他也乐于参加。根据全国律协民委会关于2006-2008年制订操作指引的三年计划,民委会计划制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供20万全国律师在办理该项法律事务中参考。为此,全国律协专门成立了操作指引课题组,李旺荣受命担任该操作指引课题组组长,经几易其稿,李旺荣主持召开了六次专题会议,终于在2007年9月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的第九届全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上向大会提交了6章、23节、145条的讨论稿,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高质量的课题成果受到了与会人员的广泛好评,该操作指引经历时三年,2009年8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既担责任,必定用心。
      这些年,李旺荣利用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组成员、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绍兴市政协委员,积极参与立法、咨询及其他社会活动,忠实地履行了律师界代表参政议政的责任。他在担任市政协委员四年间,积极建言献策,在自己熟悉的城建法律领域和关系社会民生方面,向大会提交了10个提案,其中《市政府在重大商务活动谈判和重点工程建设中应配备律师》、《政府应尽快建立物业公示制度的建议》、《杜绝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的对策》等提案,受到了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关注,列入政府督办提案。他作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咨询员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四年来为绍兴市人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修改、起草法律文件100多件,并身体力行地推动和促进各种民生问题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李旺荣还受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为省人大地方立法专家,为《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条例(修订草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等10多部地方性法规出具了修改意见,其提出的一些法律意见已在立法层面上得到了采纳。他切实地履行了政协委员和人大地方立法专家的职责,尽了律师的一份社会责任。他作为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信访律师顾问团成员,还多次随同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下访全省各地参与政府涉法信访活动,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李旺荣认为:律师个人的发展有赖于整个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多年来,他作为全国律协第六、七、八届理事会理事、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旺荣在做好律师业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律协的建设。2007年1月,李旺荣当选绍兴市首任民选的律协会长,2011年6月,通过直选又高票连任。虽然担任律协会长属义务性质,没有任何报酬,对本职工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他仍然认真负责,顾全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克服业务忙、时间少的困难,尽心尽职地做好律协工作,一心一意为行业谋发展促进步。他在担任会长期间,利用休息日主持召开了18次会长办公会,17次常务理事会,8次理事会,通过建章立制,初步建立了一套自律管理的规章制度,使绍兴律协规范运作、规范管理有章可循。同时,李旺荣还主持起草了《绍兴律师业(2008-2012)发展规划》,为绍兴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方向。李旺荣用他的实际行动,认真履行了当选会长时的承诺。
      李旺荣的一大特点是善于思考,善于总结。今年6月,当他再次担任绍兴近700名律师的掌门人时,他对会长一职又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第一,会长应该是自律管理的‘领头人’,这就要求会长要有思想,有思路,敢担责;第二,会长应该是律师行业的“代言人”。从这一角度讲,会长要能想,能说,能做,即想行业之事,说行业之事,做行业之事。目前,中国律师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十二五规划将律师行业归入“大力发展”之列,会长理所当然地要为行业的发展,充分有效地与社会各阶层沟通联系,以争取最大的权益。上述对会长的定位要求我,既然你是一个民选会长,就要对全体律师负责,要有高瞻远瞩,把握全局,协调各方,抓住机遇,谋求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这几年,绍兴律师在执业中受到干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遭无端殴打,有的正常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被剥夺,有的甚至被拘留、逮捕。当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李旺荣总是挺身站在维权的最前沿,坚决维护律师的正当权利,为他们撑起“保护伞”。李旺荣一直强调:律协是律师的家,又是律师开展自律和拓展空间的平台。在加强自律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律师行业的保障机制。李旺荣还常说:“要想正义得到实现,必须让那些维护正义的人首先得到正义。”在新一届会长任期里,李旺荣表示:“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建言献策;要积极从事公益事业,履行党员律师的公共服务义务;要增强律师对职业的认知感、责任感、荣誉感和凝聚力;要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认识律师,支持律师,从而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提升律师的职业形象。”
      由于他为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了显著的成绩,2005年,李旺荣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律师行业管理无私奉献奖;2007年被浙江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授予浙江省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奖;1997年,由绍兴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公、检、法、司领导及律师代表组成的评委团,对绍兴市首届“十佳”律师候选人进行评选,李旺荣以全票一致通过当选;1998年,评选浙江省“十佳”律师,李旺荣又名列榜首。这些殊荣,是对他走过的律师生涯的总结,也是对他多年奉献律师事业的肯定。
      李旺荣在积极探索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还始终有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通过与李旺荣的交谈,我们走进了他的内心深处,我们发现他心中念念不忘的不是荣誉,不是金钱,而是如何做个好律师,如何用专业知识、用爱心来回报社会。
      2009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旺荣在同事余卫律师处了解到,他的老家淳安县临岐镇有大量的水库移民后代生活非常困难,这些移民为建设新中国第一座水电站(新安江水电站)时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原先的临岐镇中心小学教育楼早已被列入危房改造范围,但当地政府苦于缺少资金改造。李旺荣听到在如此危险的教学楼还有学生读书时颇为心焦,当即决定要筹款为当地孩子新建一所希望学校。周末,李旺荣同所里其他几个律师驱车赶往临岐镇,现场查看了临岐镇小及周边的环境,经过实地考察后李旺荣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想法,只要大公所大家献出一点爱,就能使临岐镇小学生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学习。考察回来后,李旺荣专门开了一次全体律师会议,把他的想法告诉了大家。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尽快帮助当地移民援建一所“希望小学”,这是我们大公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会议结束后,李旺荣通过余卫直接与当地的希望工程办公室、共青团淳安县委、临岐镇政府联系,向他们表达了援建“希望小学”的意愿。2009年4月,与淳安县希望工程办公室和临岐镇政府签订了援建希望小学的捐赠协议。2010年4月30日,浙江大公律师希望小学教学楼落成典礼仪式如期举行,从此,淳安县临岐镇17个村的600余名小学生拥有了崭新的教育楼以及相应的校园配套设施。如今,一想到一群孩子在明亮的新教室里晨读的情形,李旺荣的笑容溢满脸庞。
      李旺荣积极参与希望工程之外,还先后结对捐助上虞章镇谢鑫等三名贫困山区的失学学生,使他们重返校园;积极响应绍兴市文明办号召,发起设立了绍兴市未成年人爱心基金,并带头捐助了第一笔启动基金;汶川大地震、舟曲泥石流,他和大公律师累计捐款80000余元;2010年,为筹建嵊州绍兴律师爱心楼,他又带头捐款了50000元。他作为绍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律师团成员,多年义务为绍兴市消费者提供法律帮助。为此,荣获绍兴市消保委授予的“3•15”特别贡献奖,他作为绍兴市总工会维权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和绍兴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专家,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近四年来,共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近900余人次。
李旺荣经常讲,当律师不仅要善良、正直,还要富有爱心和同情心,这是一名执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品德。
      1998年1月,绍兴县福全石料场的民工蔡太夫,在作业时被突然塌下的巨石压伤,致使左脚截肢,经鉴定为6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石料场和承包人相互推诿责任,对蔡的伤情、治疗费用不闻不问。蔡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医院只得停止了治疗,蔡太夫走投无路,找到了李旺荣。李旺荣了解案情后,决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他三次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法院受理后,在开庭时又据理力争,为蔡争取了最大的权益,经过4个月的努力,蔡太夫获得了7万元赔款。李旺荣对这些处境困难、生活无着的当事人,不仅免费代理,还到春节对他们作专门回访,送去一份慰问品和礼金,让他们也像常人一样,开开心心过个年。事后,蔡太夫感动地逢人便说“李律师真是个人民的好律师。”
      李旺荣就是这样一个善于进取、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人。称他是一名无愧于时代的法律人,他,当之无愧!

      本文作者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绍兴市作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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