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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期 
 
破产程序中债权表编制的实务探析 作者:冯坚  林敏
 发表时间:2010-08-03

  要:在《企业破产法》中,无论是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还是破产重整程序都需要接受各类债权的申报,对各类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但在各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是否都需要编入债权表,编制时是否需要分组,如何编制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也有各种不同的编制方法。由于债权表编制方法的不同,直接导致了管理人在安排各类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所采用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本文尝试通过对债权表编制目的及意义的分析,探究出各破产程序中哪些债权需要编入债权表。并在该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所享有的表决权进行整理,从有利于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方便管理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的角度,归纳出债权表的编制方法,以希借此解决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此类问题。

关键词: 破产程序   债权表编制  表决权行使

 

美国哈佛法学院知名的破产法学者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曾说过:一部破产法史就是一部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史。这充分揭示了破产法的本质就是解决人类社会最久远、最活跃、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现代破产法立法价值从最初的保护债权人、对债务人实行惩戒主义,发展到后来的社会风险分担理论,到现在的注重保护债务人、以帮助债务人重整更生,这一切无一不是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中实现的。在我国现有破产法律制度所架构的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中,无论哪一种破产程序都规定了债权的申报、债权的审查以及债权表的编制程序。可见,这部分内容在破产程序中地位的举足轻重。

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对于各类债权的申报、审查虽有若干规定,但对于管理人在受理各类债权申报后,如何将各类债权编制入债权表却未有明确规定。各类债权是否需要全部编入债权表,编制债权表时是否需要按各类债权的性质不同分组编制,这些都缺乏规范,导致在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各有不同的编制角度,所编制的债权表样式也各不相同,这严重影响了破产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并且,由于债权表编制方法的不同,致使管理人在依据债权表,组织各类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表决时,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也各不相同,这更是涉及到了各类债权人实体权利的行使。因此,上述问题亟待在实务操作中予以统一、规范。

一、破产程序中需要编入债权表的债权类别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新旧两部破产法对于破产债权范围的界定有所不同。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收;(3)破产债权。据此,旧法中劳动债权、与税收债权是处于与破产债权并列的地位,破产债权中并不包括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为破产债权。在这一界定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都符合破产债权的条件,都应被列入破产债权的范围。

可见,新破产法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已经作了扩大。在新破产法的规范下,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及其他普通债权。

(二)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

要解决哪些破产债权需要编入债权表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新《企业破产法》中要求管理人编制债权表的目的,或者说管理人之所以要编制债权表的意义。细读《企业破产法》全文后,可发现在该法中有涉及债权表条文的只有两条,分别是第57条和第58条。依据该两条规定,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依此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管理人所编制的债权表主要有两个目的:

1、登记受申报债权,汇总债权审查结果;

2、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供债权人、债务人提起异议,最终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这样,参照该制表目的,各类债权是否需要编入债权表便可一一加以分析: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需要编入债权表

在实务中,有部分管理人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其所享有的担保物权保护,在破产财产中可对特定财产行使别除权而直接受偿,因而无需编入债权表。这显然是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因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即便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需要通过向管理人申报而参与破产程序,在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同样需要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查阅和异议。并且,在最后实现其担保物权时,也需要通过管理人才能对担保物进行处置

可见,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符合编制债权表的目的,需要管理人将其编入债权表。

2、劳动债权是否需要编入债权表

在明确劳动债权是否需要编入债权表之前,先来探讨三个问题。

首先,劳动债权是否需要申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劳动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告,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职工不必对自己的劳动债权进行申报,由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进行调查后列明劳动债权清单即可。劳动债权不必申报,那么对于职工主动向管理人申报的劳动债权,管理人是否需要受理,是否需要列入清单呢?笔者认为,劳动债权不必申报,但不是不能申报。在管理人对劳动债权的调查有遗漏,或者管理人未能调查出债务人所欠劳动债权时(特别是债务人财务状况混乱、工资欠薪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职工是仍然可以向管理人提起申报劳动债权的。这也是对劳动债权缺漏调查的不可缺少的救济。

其次,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公告清单中的劳动债权提出异议。第48条中规定劳动债权需要接受职工的查阅和异议,但条文对其他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公告清单中的劳动债权提出异议,却未有提及。实务中经常会有债权人对劳动债权中金额较大的管理层员工和技术性员工的工资提出异议(对于高管工资管理人可直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作调整),对于这样的异议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才更为合适。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该法并未将其他债权人列入对劳动债权享有异议权的主体。因此依据破产法现有规定,其他破产债权人是不能对劳动债权提起异议的。实务中,笔者认为对于其他债权人以部分职工工资过高等原因对劳动债权主张异议的,管理人可以要求提起该异议的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供管理人审查。如该部分债权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如该部分债权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则管理人可通过审查的方式对该劳动债权进行调整。在该部分债权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后,管理人如不做审查调整的,该部分债权人也只能通过主张管理人失职的方式保护自身的权利,而不能通过向法院提起异议诉讼,来对该劳动债权作调整确认。

再次,劳动债权人是否有权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参与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在实践操作中,因劳动债权所涉人数往往众多,如果劳动债权人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参与表决,将出现债权人会议因劳动债权人不同意或弃权导致决议达不到参会人数半数而无法通过的情形,这是不合理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从该条文表述方式来看,劳动债权人不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不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但劳动者有权派代表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之所以条文中未有对该层意思加以明确,只是出于尽可能减少争议,使法律顺利通过的考虑

综上,劳动债权不必申报,不受其他债权人异议,且不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因此无须编入债权表。管理人只需要列明清单,经职工审查、异议,最终参与分配,优先受偿即可。

3、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编入债权表

对于税收债权是否需要申报的问题,在《破产法(试行)》中没有规定,到最新颁布的《破产企业法》就该问题仍然没有做明确处理。学界对于此问题长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未规定税收债权可免予申报,但由于税收债权是因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的基本程序是纳税人申报制,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自行缴纳。因此应当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向债权人公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收相对于其他债权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属于国家权力象征的一种,与私法上的债权或请求权有本质区别,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追缴税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即对于税收债权,应当由依据税收征收主体格局所确定的主体,依法予以申报。而部分省高院也就此问题曾有过明确规定,如2003年广东省高院在《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明确: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由破产清算组通知税务部门核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收,税务部门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收告知清算组的,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笔者认为,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处理税收债权申报程序问题时,应当结合法律的精神和实务操作的可行性来予以确定。实务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往往容易存在财务混乱、账册不全等问题,此时如要求管理人调查后列明税收债权,显得难以实现,而且税收部门本身就有着税务检查、监督缴纳的职能。税收债权由相关税务主体检查后,列明税收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在实务中更容易操作,也更能避免国家公共利益的损失。更何况,已有部分地区的省高院曾经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税收债权还是需要由相应税务机关向管理人申报的。

那么税收债权是否需要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供债权人、债务人查阅、提起异议呢?税收债权源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这与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商事债权存在本质区别,其公法债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应当同私法债权一样受私法债权人的审核和异议,而仅需要经管理人依据债务人财务账册与税务机关进行核对即可。而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税收债权的受偿顺序也先于普通债权,这也显示出了税收债权作为公法债权所得到的公权力的保证。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一般不会遭受影响,对于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能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

税收债权人即税务机关应根据法院或管理人的通知,将债务人拖欠国家税收情况及计算依据作出说明,提交管理人审查和法院确认。但无须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税收债权人即税务机关无须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参加债权人会议。因此,税收债权仅需列入无表决权债权,在分配时予以优先清偿,无须编入债权表。

 4、债权审查金额为零的债权是否需要编入债权表

在实务中,部分管理人主张编制入债权表的债权应当是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中拥有表决权的债权。因此在编制过程中会将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零的申报债权,不再编入债权表,或者将该部分债权列入无表决权债权列表。笔者认为,这是不准确的。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零的申报债权,并非就可以直接排除出债权表,依据第58条该债权人仍然有权对管理人审查意见提起异议,从而通过诉讼确认自己的债权。如果直接将其不编入债权表,则是变相剥夺了这部分债权人的异议权;如果将其单独列表,则是将其与其他普通破产债权按管理人意志人为的加以了区分。这显然违背了《企业破产法》所设置的债权表需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的本意。此外,还可以由此进一步推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条款内容,如债权人对债权审查金额为零没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将载有该债权审查情况的债权表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即法院对申报债权中最终确定金额为零的债权也应当下裁定,予以确认。这一裁定的意义在于,法院实际上就该债权人的申报债权作了实质驳回,裁定债务人对该申报债权不承担债务。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第58条需要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其所需要编制入内的债权范围应当包括两类: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普通债权(包括债权审查金额为零的债权)。

二、各类债权如何编制入债权表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不但需要满足第5758条的制表目的,还需要考虑到债权表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尚且具有的两个功能:1、为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而提供统计数据;2、在债务人财产分配中提供分配数据。因此,管理人在编制债权表时必然还需要考虑到上述功能,本着便于实现上述功能的角度予以编制。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将不会涉及,且在最后分配中,只要债权人分配金额准确,债权表如何编制对于分配结果的影响都不会太大。因此,在编制债权表时对于第二点功能基本上可以不考虑。但在债权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债权表编制方法的不同,却直接影响着债权人表决权行使的方式,更会影响到表决结果的统计。因此,笔者认为从这一角度出发,考虑如何编制债权表才有着更大的实用意义。

笔者基于此考虑,对各类债权分析、归纳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1、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表决权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除非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无表决权。但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除了对通过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表决权外,其他事项仍然享有表决权。由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各破产程序中对下列债权人会议职权依法享有表决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其中,()()()(十一)为各破产程序的通用职权,无论在重整、和解还是清算程序中都需要行使表决,()只在重整程序中需要行使表决,()在和解、清算程序中需要行使表决。

2、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其表决权

由于在《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第九章和解和第十章破产清算中,都未对第61条中债权人会议所具有的(一)至(五)、(八)和(十一)等通用职权行使方式进行特别规定,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对该七项通用职权仍然应当按照第64条所确定的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64条所确定的双过半数的标准,其所要求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的是“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即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中投同意票时,只对其债权人数进行计算,对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额是不计入内的。有网友就此表决方式提出异议,并列举了一极端的例子: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由三人组成,分别为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00万的甲,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000元的乙和5050元的丙。在一决议表决中,甲、乙投了同意票,丙投了反对票,最终该决议因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未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而未能通过。该网友就此认为这样的表决规则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权利保护是极为不利的,需要加以调整。笔者赞同该网友观点,认为第64条所确定的表决规则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虽然可就其担保财产行使别除权而优先受偿,但是对于该担保财产的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仍然需要通过决议表决确定。在对该些决议的表决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与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应该是处于同一地位的利益关系人。在对该些决议的表决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所行使的表决权效力不应加以削弱。只是在现今条文未作调整之前,于实务操作中,管理人还是应当以条文规定规则处理表决结果为宜。由于按此规则,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计债权人数,不能计债权金额,因此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独立编组制表,将便于表决结果的统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分组表决的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这就需要管理人在组织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进行独立编组。表决规则为满足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本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在表决结果统计中,应当计算入内。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除对债权人通用职权行使表决外,对和解协议的通过无表决权,并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6条,可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行使别除权。由于在行使别除权的时候,仍然需要通过管理人对有担保的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处置,因此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需要按照第64条方式参与表决。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无表决权外,对其他决议都享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按照第64条所确定的规则行使。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编制方法

可见,在破产各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决议表决中只计算表决债权人数不计算债权金额,且在重整程序中更是需要独立编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因此,管理人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统一进行分组编制,将适用于各破产程序,也有利于管理人对债权人表决的组织。

(二)普通债权

1、普通债权在各破产程序中享有的表决权及其行使方法

普通债权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在各破产程序中享有第61条所规定的()(十一)职权,对债权人会议的所有决议都有表决权。其中,()()()(十一)为各破产程序的通用职权,无论在重整、和解还是清算程序中,普债权债权人都需依据第64条,按照双过半数的决议规则,行使表决权。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普通债权按分组表决的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管理人在组织债权人行使表决权时,需编制普通债权组。表决规则为满足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本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普通债权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依据第64条行使表决权。

和破产清算程序中,普通债权债权人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依据第64条行使表决权。

2、普通债权的编制方法

由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需要对普通债权单独编组表决,在其他破产程序的表决规则中,依据第64条在统计债权人所代表的表决金额时也只统计无财产担保债权的金额,因此,对普通债权统一进行分组编制,将适用于各破产程序,也便于管理人对债权人表决的组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依据第64条在统计债权总额时,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超出担保财产变现价值部分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统计入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因此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将担保财产变价后,在编制普通债权表时应当将该部分普通债权一并编制入普通债权债权表(在担保财产未变现前因优先受偿债权金额无法确定,仅须将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完全编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表)。

三、总结

依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自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债权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该债权表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普通债权(如债权人会议已通过财产变价方案的,则依据该方案将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后,尚应将超出担保物变现价值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作为普通债权编制入普通债权债权表)的类别区分,进行分组编制。依此编制而成的债权表需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提交核查,供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起异议。

同时,管理人需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调查,将调查所得劳动债权情况列出清单予以公示。职工可对清单记载劳动债权提起异议,也可向管理人就清单中遗漏的劳动债权予以申报。经职工异议、核对后的劳动债权,由管理人审查、整理列成劳动债权列表。该列表所列劳动债权在破产和解、清算程序中,供债务人财产分配时作优先清偿;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作为劳动债权表决组依据。

对于税收债权,管理人应依据相关税务机关的申报,在与债务人及债务人财务账册核对后,予以审查确认。并就最终确认的税收债权列入无表决权债权列表,在最终分配时予以优先清偿。

 

 

【附:债权表、劳动债权列表、无表决权组债权列表格式】

 

 

 

 

参考文献:

1阎海: 新破产法上税收债权若干问题研究[J].破产法论坛,第一辑,20085月第1版,301-310

2、田学伟、徐阳光: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J].破产法论坛,第三辑,20095月第1版,131-140

3韦忠语: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J].破产法论坛,第三辑,20095月第1版,16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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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月第1版,116-119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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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欣新:新破产法透析[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7812006-11-30/2010-06-08



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美国国会破产法改革与咨询委员会主席,哈佛法学院知名破产法学者,与杰伊·劳伦斯·韦斯特布鲁克(Jay Lawrence Westbrook) 合著有The Law of Debtors and Creditors》。

注:本文全文所指债权表是指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需要编制的债权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该债权表需要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供债务人、债权人查阅、提出异议。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法律出版社,20076月第1版,第109页。

有关该部分法条编制的考虑,可参见王欣新于2006631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中所作的“新破产法透析”演讲稿。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7812006-11-30/2010-06-08

田学伟、徐阳光:“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破产法论坛》,第三辑,20095月第1版,第134页。

陈东:“论税收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保护”,《晟典律师评论》,2005年第2期,200512月第1版,第107页。

对税收优先权的分析可参见陈东:“论税收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保护”,《晟典律师评论》,2005年第2期,200512月第1版,第111页。

邢立新:《最新企业破产法实务精答》,法律出版社,20076月第1版,第125页。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59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61条,……(七)通过和解协议;……(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邓基联主编:《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理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8月第1版,第104页。

法治论坛,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36904

 

 

附件一:

债权表(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时间

申报金额(元)

管理人审查债权金额(元)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额(元)

 

 

 

 

 

 

 

 

 

 

 

 

 

 

 

 

 

 

 

 

 

 

 

 

 

 

 

 

 

 

 

 

 

 

 

 

 

 

 

 

 

 

 

 

 

 

 

 

 

 

 

 

 

 

 

 

 

 

 

 

 

 

 

 

 

 

 

 

 

 

 

 

 

 

 

 

 

 

 

 

 

 

 

 

 

 

 

 

 

 

 

 

 

 

 

 

 

 

 

 

 

 

 

 

 

 

 

 

合计

 

 

 

 

 

 

 

 

 

 

附件二:

债权表(普通债权部分)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时间

 申报金额

管理人审查金额

 

 

 

 

 

 

 

 

 

 

 

 

 

 

 

 

 

 

 

 

 

 

 

 

 

 

 

 

 

 

 

 

 

 

 

 

 

 

 

 

 

 

 

 

 

 

 

 

 

 

 

 

 

 

 

 

 

 

 

 

 

 

 

 

 

 

 

 

 

 

 

 

 

 

 

 

 

 

 

 

 

 

 

 

 

 

 

 

 

 

 

 

 

 

 

 

 

 

 

 

 

 

 

 

 

 

 

 

 

 

合计

 

 

 

 

 

 

 

 

 

附件三:

无表决权组债权列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时间

 申报金额

管理人审查金额

 

 

 

 

 

 

 

 

 

 

 

 

 

 

 

 

 

 

 

 

 

 

 

 

 

 

 

 

 

 

 

 

 

 

 

 

 

 

 

 

 

 

 

 

 

 

 

 

 

 

 

 

 

 

 

 

 

 

 

 

 

 

 

 

 

 

 

 

 

 

 

 

 

 

 

 

 

 

 

 

 

 

 

 

 

 

 

 

 

 

 

 

 

 

 

 

 

 

 

 

 

 

 

 

 

 

 

 

 

 

合计

 

 

 

 

 

 

 

 

附件四:

劳动债权列表

序号

劳动债权人姓名

劳动债权金额

 

 

 

 

 

 

 

 

 

 

 

 

 

 

 

 

 

 

 

 

 

 

 

 

 

 

 

 

 

 

 

 

 

 

 

 

 

 

 

 

 

 

 

 

 

 

 

 

 

 

 

 

 

 

 

 

 

 

 

 

 

 

 

 

 

 

合计

 

 

 

 

本文在2010年绍兴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上荣获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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