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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期 
 
人肉搜索,叩问网络的良知 作者:绍兴文理学院 张泳
 发表时间:2009-08-18

“人肉搜索”,顾名思义就是利用搜索引擎,把原本枯燥、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变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人性化搜索方式。它依托于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单纯依赖网络数据库。

通过人肉搜索,我们能够轻而易举的把那些触犯法律、破坏道德、违背伦理,但又逃脱惩罚的恶人们公布于众。人肉搜索撕裂了丑恶的灵魂,它显示着网民互动战争的浩瀚与壮阔!从“踩猫”事件,到魔兽“铜须门”网络丑闻和猫扑网的“钱军打人”、天涯论坛发生“史上最牛小三”事件,以及流氓外教的“网络追杀令”,还有前不久的“功夫少女”色情照片等等,人肉搜索的人海战术威震了整个互联网。它彰显了网友们的道德和正义,也使恶势力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有这么一句“广告词”: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人肉搜索无疑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是一种实现正义的手段,对在社会上那些不道德的人和事进行曝光、批判。但是,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已经被严重地滥用,而且愈演愈烈。它甚至成为了邪恶的帮凶:捏造、诋毁、谩骂、骚扰……充斥着造谣者的龌龊!这些丑恶的勾当严重侵犯了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于情于法都令人发指。

正如某网站运营总监比喻:人肉搜索既不是良家妇女,也不是洪水猛兽。人肉搜索原本是一件好事,但之所以评价不一,是因为确实存在着诸如立法缺失、网络监管不力、网友素质良莠不齐等原因,所以我们需要政府、媒体、法律的正确引导,取其“良性”,去其“兽性”。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隐私受到保护。个人隐私包括:身体隐私、行动隐私、行为隐私、身份隐私、名誉隐私、肖像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经历隐私等,而这些隐私往往就是被人肉搜索曝光的内容。今年一月,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除了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以外,明文禁止人肉搜索,如有违者,最高可处5千元罚金。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一出,贪官污吏等恶势力笑了,正义人士愤怒了。立刻,“条例”受到了网友们的强烈抨击。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也马上做出了相应解释:“对人肉搜索,我们是有所禁有所不禁。”条例第十八条有一款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未经允许”的就禁止,允许的就不禁止。允许,包括个人允许,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像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就不在条例的禁止、处罚之列。它是保护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依据。

的确,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更新、网络的普及,隐私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在人肉搜索揭发社会恶势力的同时,我们应该清洗网络的良心,杜绝“人肉搜索”向“网络暴力”演变。端正心态、驱除恶念、洁身自好、勇于揭发,人肉搜索必将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大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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