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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期 
 
新法速览(2009.1-2009.3) 作者:石宁辉
 发表时间:2009-06-25

1200917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自2009115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出台后,关于公证员的主体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曾产生不同观点:当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发生时,有的认为公证员构成玩忽职守罪,有的认为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还有的认为应认定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有的则认为公证员不构成犯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针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如何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法律适用的问题。

2200921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具体问题的17条意见。

关于立案,《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完善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制度是人民法院推进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案件信息。人民法院在执行、再审审查、减刑假释、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可以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为了解决“案卷移交难”问题,《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管理,实行审限监督制度,严格案件延期条件,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和执结率。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

针对涉法信访,《意见》也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访事务,认真做好日常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院长、庭长接访制度,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进一步强化信访督办制度,落实信访责任,认真治理重信重访,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320093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持有正本记名提单、经合法转让的正本指示提单和正本不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其损失的纠纷案件,包括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收货人向没有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提货人所提起的诉讼。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是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属于海商法调整范围。近些年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审理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相当于全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而与此相对照的是,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的提单立法,海商法关于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出台这部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规范和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解决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该《规定》于200935起施行。

    石宁辉,男,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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