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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期 
 
农村的冰冻为什么难以融化 作者:杨旭松
 发表时间:2009-06-25

    二OO七年底的大雪与冰冻之灾,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更堵了游子归乡之路,各大城市旅客滞留新闻不断于媒体。政府以一系列措施对受封道路予以疏通,对受灾人员予以种种帮助并为其排忧解难,电视上的这些画面也许我们都还历历在目。但是,在屏幕与报纸背后,又有多少人在关注农民们的归乡之路。笔者欲述此以一次难忘的经历与众人齐呼:谁来保障农民的生命安全?
    连续的低温与降水导致路面冰冻,一些乡间道路被迫封闭。我家在农村,过年回家时已是腊月二十六。在一阵“战乱”后,我终于挤上了一辆本已应退伍的破面包车(每天从县到乡只有两班同样的车往返)。车上三十多几近四十人密密麻麻地已经遮住了车窗边“限载十五人”的红字。时值春运高峰,又由于雪灾的特况,路政部门与交警大队把关很严。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司机像拼图一样“因地制宜”地安排了车内乘客的位置,接着嘱咐他们,到了“危险区”蹲一下(逃避交警视线)。很多农民对此似乎表示非常理解,但也有些人表示出反感(可能是因为没位置)。我被冷冷地挤在角落里。破旧的车,严重的超载,有些路段还有少量冰冻,“加班”后司机的疲劳驾驶……这些都让我担心甚至害怕,还有些许的痛心与愤怒。“视线”全落在若无其事的司机那里,确切地说,是他腰上的挎包:在他眼里,一车人生命的分量也许只不过和他的钱包一般轻重,他对社会的责任在哪里?归家的农民拥然,安全性好的车子在哪里?回家团聚、两班破车、一条窄路,农民的选择余地在哪里?其“通情达理”竟至此,他们对自己生命利益的珍重与自我的责任意识又在哪里?
细细想来,所有的这些皆“事出有因”。

    一、不超载=不回家,农民无选择
    农村一般地处偏僻,地形复杂而道路崎岖,很多地方路少路窄等状况成了车无或车少的直接缘故。而众多农民要回家过年,这就产生了一对大的矛盾:如果他们不“争取”坐上这唯一一辆车即使是“站无虚席”,就甭想回家了。没有人不珍爱自己的生命,但是没有第二个选项摆在农民们面前,除了侥幸心理,是无意识还是无奈让他们决心下这么大一个赌注,局外人可能各有其所想,但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二、路狭车少,政府行政职能挂在哪
    “严禁超载,确保春运安全”的标语有很多,但是确保安全仅仅靠严禁超载是远远不够的。这只是治标,尚需治本。当前,有些地方很兴形象工程,很兴重复建设,但是对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却很轻视。有些事情是“可以做”的,但前提应当是先做完“必须做”的事情。而政府是否应对此负起大部分的责任?
政府作为人民权益的保障机关,应了民之所痛,解民之所急,而对于农村而言最重要的便是道路的疏通。交警只管违规行为,而不管道路建设,增加车次。“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西医理论,我们的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不仅要从“疾病”的表征入手对症下药,更要采取“中医疗法”,寻找病根并对病症彻底予以治愈。这也是政府依法行政、公务行政的一大要求。

    三、金钱>生命,“司机”责任意识淡薄
    “司机”很擅长浑水摸鱼,伺机大捞一笔,而他的最终目的就是钱。他应该知道自己车子承受力的极限,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更应知道严重超载的重大安全隐患。但是金钱蒙住了他的双眼,并给了他一个抛弃社会责任的理由。逃避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更是在为罪恶与悲剧播下种子。社会迅速发展,金钱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一样量器,但是无论是什么时代,由道德所派生的社会责任感永远都应当置于百事之首。

    四、“知”法然,不知法所以然
    大部分农民只知道违法了就要罚,但是为什么要罚,为什么法律要有这样的规定他们则知之甚少或者根本就不考虑。车内的人与司机配合躲避交警视线,却恰恰避开了政府行政目的,俨然成了残害自己生命的共同犯。但这也暴露了一个问题,便是基层的普法工作。有些基层政府人员自己也不太了解法律,更何况是其下位的乡镇农村。即使是做了工作也是不深入,大致就是“杀人放火要坐牢”这种简单模式,而很少有人在宣传“生命是最宝贵的”。这样一来,农民对于法的感觉就只产生了一种畏惧心理,而不知道最主要的保护人民权益的一面,也就更别谈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生命价值观的扭曲。
由于现实原因的限制,农民们无法通过更多的途径了解法。但接受法教育,学习法,掌握保护自己的工具是他们的权利,而充分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是政府及有关司法部门的义务。要创建一个法治社会,让法的阳光照耀更多的盲区与角落乃当务之急。
我国宪法规定人人平等,不管一个人的出身与社会地位如何,在法律的层面上都应当获得同样的尊重与保护。为什么农村与城市的区域差别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出现。
    不仅是人身损害方面如此,其他的农民权益保障方面也或多或少地能体现这一点。道路作为连接农村与城市的纽带,是改变农村命运的关键。修建道路的经济算盘打得可能不划算,但这是暂时的,且不论农村是城市的后备资源,单凭农民是法的一般主体,就理应得到与城市人同等的待遇,这是其出生时便随之而来的权利。政府在决策时不仅要从大脑出发,客观分析现状,更应用心去衡量,从法的深层内涵出发去行政而不应一直放任而置其于不顾。否则必将本末倒置,不安民心。
    目前,农民仍然是我国的“天下第一大帮”,也是法的盲区与普法的脆弱环节。人者,法之本,农民亦然。法律既有规定而现状又如此则要归咎于谁?前些年,国家出台了“三农政策”,期以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深受农民欢迎,但是农村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农业与税收,还有同样高尚与尊贵的农民的生命与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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