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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期 
 
新法速览(2008年7月-9月) 作者:金列君
 发表时间:2009-06-2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该批复明确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实施条例如对散见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进行了集中罗列,并重点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一些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衔接,增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

    金列君,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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