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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期 
 
关于建议政府建立物业企业公示制度 作者:李旺荣
 发表时间:2009-06-09

现状及分析:
    在中共绍兴市委的领导下,通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已达到全国领先地步,建设法治绍兴,势必将更有利于推动我市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从而更快、更好地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直接面向千家万户,与城市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紧密相联,它的规范运作有助于城市的繁荣与稳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近年来,我市政府部门在物业企业管理上做了很多努力,使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出现了一些监管上的空白。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在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如将平台或屋面自营或出租他人经营或安装广告牌,所得收益未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未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而将其作为企业自有收益长期非法侵占,给业主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即有关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活动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的使用和处分作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原则性规定了业主对此收益的使用或处分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政府如何规范管理、业主如何具体行使监督权,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因此,要规范监督物业企业的行为,真正落实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我们认为,可以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对我市物业企业将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规范。
建议:
    政府建立物业企业公示制度,通过进一步完善财务审计制度,公开物业企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在程序上规定物业企业公开账务的具体项目、时间和方式,要求物业企业将出售广告等其他经营行为的原始合同予以公示,定期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管。建立该项制度的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政府加强监管和提高工作效能。通过对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政府在物业企业收费许可制度、服务费用的价格控制、收费标准的备案、违反物业收费的处罚等方面加强监督与管理;同时,政府对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有了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可以借助民商法中有关司法程序的手段,提高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效能。
    二、有利于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费用等方面的查询及对公示物业服务事项的监督,维护业主的知情权。
    三、物业企业定期公示账务,公示全部原始合同,增强了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能有效预防物业服务资金被挪用,杜绝暗箱操作。
    我们相信,政府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企业服务质量将得到更大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民主法治建设也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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