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称“诸暨法院”)根据江西江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赵琴、吴炳根、杭州沙都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建设”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管理人”)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将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
为便于各债权人申报债权、了解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程序的有关情况,管理人已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网站开辟了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专栏,并将在专栏中及时发布或公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一案的相关信息,敬请各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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