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7)浙06破申37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于同日作出(2017)浙06破申37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联合管理人)。该案现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2018)浙0604破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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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利珂钴镍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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