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1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683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嵊州市中鼎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将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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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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