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根据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决定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为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合管理人将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为便于各债权人申报债权、了解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有关情况,联合管理人已在各自的网站开辟了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专栏,并将在专栏中及时发布或公告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相关信息,敬请各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关注。
浙江百联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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