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根据朱少华的申请,于 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3)浙 0604 破申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朱少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为朱少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的管理人。管理人将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履行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为便于各债权人申报债权、了解朱少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的有关情况,管理人已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网站开辟了朱少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专栏,并将在专栏中及时发布或公告朱少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相关信息,敬请各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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